小妹我有幸考上107年地方特考四等戶政, 在此之前約有5年半在區公所擔任
約僱統計調查員.報到的第一天即有跟人事提及是否年資可併計, 不過我們
人事當場斬釘截鐵回絕.
最近人事要將資料送銓敘部審,可能有再跟銓敘部提, 結果得到銓敘部的結果是
因職系不相當不能提敘,我的問題是:
1.戶籍員和統計調查員不都是行政類科?難道一定要在戶所擔任約僱才叫職系相當?
2.照銓敘部的解釋, 如果我之後調回公所做同樣的工作, 當初的年資就可提敘囉?.
3.就算不能提, 休假年資為何也不能併計?
目前的結果是年資及休假都不能併計, 所以想跟版上有經驗的大大請益, 謝謝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