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採購契約終止

作者: himena (冰卡布)   2019-06-05 19:52:39
各位前輩您好
目前手上有一件履約中的採購案,被檢舉違反採購法第50條,
已請廠商說明,他們無法提出明確證據,目前打算終止契約,
和依採購法101-103條辦理,請問
1.如果廠商不服終止契約的決定,他們應該是依契約裡的履約爭議
規定,申請調解或仲裁等,或因機關的終止契約決定為行政處分(
辦公室裡前輩說是這個),要提訴願?
如果是申請調解,通知公文的教示記載中救濟時間是多久?
2.終止契約通知和停權的通知有需要用同一份公文嗎?
(我的認知是終止契約和停權是兩個不同的行為,不一定要
同一份文,對嗎?)
3.請問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有什麼要注意的?
第一次辦這種案子,很怕程序上會有疏漏,
希望各位前輩能多提點,感恩!
作者: Rayless (明心見性)   2019-06-05 20:01:00
先看看解除契約會不會造成機關或社會更大的損害...(但書)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6-05 20:22:00
所謂的明確證據,是要證明第五十條的哪一項???照條文是 發現,那....你們是要廠商證明自己有違反規定?還是要廠商證明 沒有違反規定???那,惡魔的證明 總該聽過吧
作者: Rayless (明心見性)   2019-06-05 20:45:00
https://i.imgur.com/u5qa2rV.jpg如果廠商難搞,又無符合50條之但書,直接依101條處理,之後再停權解約,並要求必要賠償。
作者: rainrein (雨 又回來了)   2019-06-05 20:47:00
終止契約不是行政處分喔!
作者: wingstar (翼之星)   2019-06-05 21:53:00
看不懂問題,50條是要廠商怎麼證明??不懂
作者: Rayless (明心見性)   2019-06-05 21:56:00
會被檢舉基本上就是3、5款,所以直接走101程序比較快
作者: eno4022 (eno)   2019-06-05 23:23:00
要注意最近的修法有修到這部分喔
作者: griswold (窘境)   2019-06-06 00:27:00
契約終止或解除爭議走履約爭議調解/仲裁/民訴,停權處分走異議/申訴/行訴,兩者可分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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