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採購)異議申訴的適格問題?

作者: bota (llll)   2019-04-10 07:37:37
(1) 就我的認知:
公告有一個等標期, 除了讓潛在廠商都知道(增加市場競爭性)的目的外,
我覺得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功能, 就是讓廠商審視招標文件
的合理性, 有沒有綁標的問題(道理跟公開閱覽一樣, 因此
公開閱覽的時間, 等標期可以縮短
作者: q0513 (Qi)   2019-04-10 11:10:00
有遇過這種廠商,但因為有可能他是用A公司名義發函,用B公司來投標。已決標之後的回覆就可以寫的比較公式一點,畢竟決標的廠商能接受就好。最近也遇到嫌等標期短的廠商....還沒決標前只能配合免得去審議小組很麻煩(嘆)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4-10 11:29:00
用41條回復異議當事人就好[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既然程式部分已經不合,就回覆這些,實體(文件問題)不回
作者: eno4022 (eno)   2019-04-10 19:03:00
m大說的沒錯,形式要件不合就可以直接打槍了,不用考慮當事人適格與否
作者: OolightoO (極光)   2019-04-10 19:58:00
GPL75-1-1: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為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但不得少於十日。細則105:異議逾越法定期間者,應不予受理,並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
作者: awanderer (water)   2019-04-10 20:07:00
尚不可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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