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這樣懲處方式合理嗎?

作者: love9005121 (傻孩子)   2018-06-05 23:40:49
小弟曾於102-105年於某中央機關服務,當時身分係以非機關人事費(亦非聘用人員、
約僱人員)自行進用之不定期契約人員(1年1聘),後於105年考上正式公務人員。
日前收到目前服務機關考成委員會之開會通知單,開會內容指小弟本人我,於102年
臨時人員時,承辦公文因未主動追蹤(經查,確定為公文系統收發異常,小弟有以電話通
知對方,但對方說有重發文,但我這邊一直沒收到,也有嘗試再發文,但因長官不同意,
堅持要等對方回覆)以至於106年原服務之機關遭行政罰鍰(小弟105年離職,案件106年
遭開罰,小弟離職有確實辦理交接,也有交接人核章證明)故小弟原服務機關發函,至目
前服務機關,建議懲處,理由為因行政疏失,記1支申誡。
小弟想請問的是,那時我是臨時人員係依勞基法進用,現在是公務人員係依公務人員考試
法考試錄取的,因目前與之前身分不同,那這樣還可以追溯嗎?如果可以被追訴,有相關
法規規定嗎?麻煩各位了。
(補充一點小弟的原服務機關與現在機關,有上下隸屬關係)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8-06-06 01:14:00
可以開始練習申訴了....考成? 不就表示是國營事業?? 好好體會國家追殺的力量吧雙方權利義務? 是勞動權跟 $$ ,原機關也是建議....偏偏就像你講的,你前單位是現在這個單位的 "上級"當然,你提的方向也不無可以,只是現在機關買不買單
作者: super10000 (超級無聊)   2018-06-06 04:31:00
當然不行啊!身分又不同,可以找律師囉......
作者: Lumia520 (@@)   2018-06-06 07:20:00
他是建議函,你們機關買不買單看你們機關,去拜託現在機關的老闆比較有效吧!問鄉民無用
作者: majongson (craig)   2018-06-06 09:22:00
跟現在機關商量,改成像書面告誡這種不痛不癢的,兩邊都有得交代,你的上級機關也能交差(審計)了事
作者: Alphaz (@@)   2018-06-06 09:25:00
原機關還知道你後來到哪上班...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8-06-06 09:30:00
會到讓機關被行政罰鍰,那表示責任不小....應該不是單純公文未主動追蹤,這牽涉到承辦案件管考以及交代不清,不管是被推責任背黑鍋,還是確有其事莫因自恃是臨時人員,事情亂亂辦,想說拍拍屁股走人公職就是這樣子恐怖,除非你從此不再進公職門還有,權利義務,可不包含"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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