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高中職承辦
今年6月1日,高中職三年級畢業
N年前都是 警告*3= 一小過
小過*3= 一大過
累績滿三大過除非辦理銷過
否則不能畢業拿畢業證書
106年起是不是改成要大過*3
但不得用小過去累積
就算警告100支也可以拿畢業證書
這解釋從106年起適用嗎?
有正式的函釋文嗎?
謝謝!
目前查到的情況是
目前只有新北市教育局針對國中小
對三大過定義以從嚴解釋去判定
打去問國教署
回答也是以從嚴認定
但不打算發文函釋
部分高中職獎懲規定
明白寫著 3警換一小過
3小過換一大過
滿三大過無法領畢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