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個採購案業務單位跟採購、會計單位對廠商逾期繳納履保金之違約金計算
有了歧見,故想請教大家的意見:
本案為勞動派遣案件,所以廠商報價跟核定的底價只有非固定金額部分,
今天廠商逾期繳納履約保證金(契約價金5%),
投標須知規定每逾期1日得罰決標金額5/10000,
那所謂的「決標金額」應該是整個採購案(含固定金額)的決標金額
還是僅有非固定金額項目的決標金額。(兩者金額差距極大)
採購跟會計單位認為應該是整個案子的決標金額,
業務單位則認為應該是非固定金額項目的決標金額,
理由是本案投標須知內的差額保證金計算方式(底價*80%-決標金額)中的決標金額
就是指非固定項目的決標價,同理可證,決標金額是指非固定金額部分
我原先是贊同採購單位的意見,但業務單位的意見似乎也有點道理,
故想請教大家意見,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