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關於發調解通知書的問題

作者: tolru (午後的曳航)   2018-01-18 22:55:53
大家好
目前任職於南部某區調解會
最近收到一件民事債務事件的調解聲請書
對方居所並非本區,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3條規定
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
、事務所所在地之調解會調解。
想告知聲請人須到對方所在地調解會聲請,但聲請人於聲請書所留的
電話撥打好幾天均法撥通..
請問是否可直接安排調解並發通知書給兩造?
還是逕自幫他將聲請書轉到對方所在地調解會呢?
或以管轄地問題先不安排呢?
因為聲請書一直擱著也很困擾...
謝謝大家
作者: chungrew (work hard, play hard)   2018-01-18 22:59:00
應該先轉到對方所在地調解會吧
作者: bluesun (老驥伏櫪志在千里)   2018-01-18 23:25:00
依第3款直接調解不可行嗎?
作者: cps001 (阿鵬)   2018-01-19 07:22:00
應該可以直接受理,如果對方接受,就是雙方合意,過去也遇過慕名而來跨區調解案件,印象中還有調解成立送法院核定。
作者: sorrows (苗栗小五郎)   2018-01-19 22:09:00
跟另一件調案排差不多時間 再請一位調委來主持如果聲請人有到就調 未到就作成未到筆錄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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