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履約及驗收

作者: OolightoO (極光)   2017-11-28 22:30:12
※ 引述《DemonT (預告微笑)》之銘言:
: 機關採購公務車一輛
: 投標標價清單項目為公務車1輛 60萬元(沒有細項)
: 其中需求規格裡面 座位為"不織布"
: 然廠商以座位為"皮椅"交車,並於履約期限最後一日(11/28)申請履約完成待驗收
: 請問這樣可以進行驗收程序嗎?(有初驗或無初驗程序)
: 那另外如已進驗收程序了 可以 辦理契約變更嗎(認定皮椅比不織布好,要項21)
我針對我中午的回覆(在書上看過財物報驗後就不能辦契變)做些補充說明:
書籍我沒找到,網路上GOOGLE有看到疑似可以支持我印象的說法
1.工程會-作業程序說明表 驗收(IP11)五、其他(三)與確認竣工無關者,至遲應於驗收前完成契約變更程序
https://pwb.kcg.gov.tw/web/FileDownLoad/FileUpload/20160531143956072633.pdf
2.台灣法律網刊載之見解,下列網址內文之第一段最後面,勞財物契約變更時機應在「報驗」前;工程則為竣工前
http://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parent_path=,1,561,197,&article_category_id=2193&job_id=181804&article_id=104432
3.台大總務處採購組之簡報第22頁,載明契約變更應於驗收「前」為之
http://procurement.ga.ntu.edu.tw/uploads/archive_file_multiple/file/574e880e48b8a12906003aff/%E7%B3%BB%E6%89%80%E8%87%AA%E8%BE%A6%E6%A1%88%E4%BB%B6%E9%A9%97%E6%94%B6%E6%B3%A8%E6%84%8F%E4%BA%8B%E9%A0%85.pdf
4.一般討論區針對契約變更時點之簡單討論
http://www.helpu.com.tw/cuteforum/detail.php?main_id=2585
以上幾點供參。(ptt擋掉短網址了,所以沒縮)
另外我剛剛在工程會函釋系統查找了一下,未見工程會有明確的函釋說驗收(報驗後)不得辨理契約變更
採購法及相關法令亦未載明契約變更之時點
所以就法令上來看,並沒有說一定不能,只有適當與否的問題
我覺得
採購專業人員依個案在不違反法令規定的情況下,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可為不同的決定,這是我們身為採購人員的權力與責任
原PO案件如果性質單純(如舉例之購車案)、採購金額較小,於驗收時契變或許能自圓其說,也不太會有人深究
但如果相反,案件規格複雜、採購金額龐大,你於驗收時主張變更契約,(刪除)
在節省了繁瑣流程及履約爭議的同時,也要知道,這實際上也在幫廠商「解套」,甚至避免廠商因規格不符而「受罰」
採購案通常要存10年,如果書面上經不起外人(或稽核單位)的放大鏡檢視,恐怕會被扣帽子,最好小心起見
一定要確保公平合理及符合公共利益,且廠商沒因此受有額外利益
當然,如果是小案子,還是簡單處理就好啦,別搞死自己
作者: awanderer (water)   2017-11-28 22:36:00
優規就是客觀上優規,不會有什麼一小群人自己認為主觀上的優規,不然差異比較表附假的嗎?不要似是而非
作者: Crossbearer (該隱)   2017-11-29 08:37:00
公平公益只是寫在公文裡的口號,跟阿彌陀佛一樣,以前聽工程會的人聊天講的「我們的採購法是讓你買你“需要”的東西,不是讓你買好東西的」,就這例子如果可以因為東西更好就想契變就契變,那原文也不會上來問了,因為就是脫離一般程序了
作者: awanderer (water)   2017-11-29 10:26:00
東西好經機關評估確實有益或有助公務,為什麼不能要?而且提優規是廠商的權利,為什麼採購法不能買好東西,你花出去的錢不是新台幣?公家的錢是幣值比較低?合約都保留這樣的機制了,認定符合就用,合約規定的都是合法程序,沒有什麼脫離一般程序的名詞。
作者: Crossbearer (該隱)   2017-11-29 10:41:00
好東西ok啊,請在履約期限前來做變更,不要東西送來準備驗收時發現不一樣才說自己的東西比較好要做變更偷A大的話:「契約是民法,但機關做的決定是依據採購法跟其他行政法」,另外個人認為還要判斷機關內的共識和風氣
作者: awanderer (water)   2017-11-29 10:49:00
為什麼驗收的時候送來不行?逾期違約照算,廠商該負的責任還是負,對機關有利是事實,為什麼會因為驗收與否而異?驗收後優規就會變不優規了?
作者: Crossbearer (該隱)   2017-11-29 10:51:00
驗收後的可以,個人經驗是通常伴隨減價收受,也OK啊
作者: awanderer (water)   2017-11-29 10:55:00
不需要意圖拿我的話堵我,還想營造出我有自相矛盾的氛圍。本案正是因為採購法沒規定優規提出時點,因此依合約規定辦理,行政法上公益考慮之公平合理也兼顧,實在沒必要畫地自限。
作者: Crossbearer (該隱)   2017-11-29 11:25:00
沒拿你的話堵你,只是你提的公平公益太好嘴了…所以才說要盡量避免
作者: bota (llll)   2017-11-29 20:16:00
皮椅 vs 不織布 ---> 不敢驗收還是那句話: 拜託,趕快辭職
作者: Crossbearer (該隱)   2017-11-29 21:48:00
很多人想的都是:「憑什麼不可以!?」然後開始爭啊吵啊,今天也不是不給你選優規和契變,幹啥偏偏要挑個會讓人嘴到爽的時間點來做,既然如此為什麼不事先避免這種要爭要吵的情況,然後大多數的理由都是「我忙」、「我不知道」,拜託,監字輩的不會聽這種解釋的。與其要爭要吵怨法規怨公家機關,還不如像原原po想辦法解決問題
作者: DemonT (預告微笑)   2017-11-29 22:12:00
先推一個
作者: wands (麥香紅茶NN￾ ￾N )   2017-11-29 22:21:00
私心推一下bota本篇做法不能說有錯 反而是極為正確的作法
作者: iLtz (噗~)   2017-11-29 22:30:00
樓上這樣說會被a大虛到爆XD
作者: wands (麥香紅茶NN￾ ￾N )   2017-11-29 22:43:00
我自己有採購進階 本篇雖然正確,但我驗收也不會採這種做法我來驗收的話 規格不符 請廠商與承辦單位改善至於承辦單位 朝契約變更 或是提出優規解套 我也不會干涉
作者: DemonT (預告微笑)   2017-11-29 22:57:00
所以w大選擇默默的蓋章
作者: wands (麥香紅茶NN￾ ￾N )   2017-11-29 23:10:00
我只是陳述我是主驗的立場,至於我是承辦人的立場又不一樣
作者: Crossbearer (該隱)   2017-11-30 09:34:00
驗收人員只負責按契約規範圖說驗收,解決問題是承辦人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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