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本版開放言論自由,但針鋒相對、人身攻擊等可能引發訟
爭的違規行為會抓的比較緊,還請大家對事不對人。
批評公眾人事物還政黨等還不會被告,上了法院也不一定有罪。
針對特定人的人身攻擊就可能吃官司了。
加上網路訟棍事件層出不窮,也呼籲大家自己要懂得保護自己,嚴防釣魚。
本案經置底檢舉:
→ iachi: #1PfNSXiy maniaque 人身攻擊 公開個人資料09/07 19:22
查使用者maniaque於8/29發表之文章#1PfNSXiy: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看板 PublicServan
標題 Re: [請益] 評審/評選
時間 Tue Aug 29 22:15:59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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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確有針對個人進行批評之情事,
違反版規二、(一)4。
另外公開google搜索他人結果之行為,
縱使係對方主動於網路上公開的資料。
還是盡量避免構成人肉搜索遊走個資法邊緣。
這次不處罰,但呼籲不要有類似行為。
念maniaque版友近日熱心回答版友問題,
該文章亦是想讓版友們了解公務員職場,
本應處三十日之水桶,經裁量後改為八日。
在此提醒版友,過渡期已過,新版規也上路。
以後執行版規會更嚴格,還請遵守規範。
作者:
pk0943 (.)
2017-09-07 23:43:00不覺得有人身攻擊及違反個資法。
違反個資法哪一條?人身攻擊?妨礙名譽?公然侮辱?有疑問就去告呀,板主這樣介入私人糾紛好嗎?還有減刑耶,青天大人英明睿智!
作者:
ceres1209 (臺灣人愛吃黑心食品)
2017-09-08 06:46:00我也看不出來那裡有人身攻擊,不就很一般的評論嗎要是資料是google或搜ID就有的 跟個資法就更一點關係也沒有了
作者:
cairns (萬念皆因貪而起)
2017-09-08 07:25:00真是神奇的判決,還可自由心證減刑,那不就都你說了算
作者:
Lorry119 (Lor(╯з╰))
2017-09-08 08:42:00勸世優文何以被桶??從未見指責謾罵之不良字眼,僅有規勸提醒之意。勞煩版主出門掃玻璃,辛苦辛苦
作者:
airlow (不存在的騎士)
2017-09-08 08:53:00通篇雖然酸度高了點,但你仔細看,還真的沒謾罵字眼 XD
作者:
fcz973 (名蒸蛋柯南)
2017-09-08 08:53:00不覺得有公然侮辱耶,如果被打臉就是貶損人格那八卦天天都打臉了
作者:
airlow (不存在的騎士)
2017-09-08 08:56:00有損人格的部分是指「依他的職等不該提那些問題」嗎?
作者: monserx123 2017-09-08 09:05:00
不覺得M兄有錯+1
作者: centredman 2017-09-08 09:19:00
覺得打臉還被水桶,沒人願意講真話了~
作者:
Pojin (oPTTo阿尼)
2017-09-08 09:28:00這要我來判的話是完全沒違反板規XD
作者:
inyo (@_@)
2017-09-08 09:40:00個人覺得太嚴格 得為M主管申冤一下
作者:
op111925 (胖å)
2017-09-08 09:54:00文章分類用[請益], 結果人家給意見就檢舉, 這...很客觀的評論對方的人格評價, 這樣叫有損喔?
開噓「還是盡量避免構成人肉搜索遊走個資法邊緣」你前後矛盾,又邊緣又沒有違反,所以在邊緣沒有違反沒有違反,呼籲?
作者: centredman 2017-09-08 10:11:00
請益可能有打臉,回答有推有噓,發問前應詳閱願意打臉說明書 。再來發問
要酸人本來就有風險,第一天上班嗎?不然要釋憲看看版主的禁言是行政處分嗎?是否得救濟
作者:
airlow (不存在的騎士)
2017-09-08 11:53:00不服判決去組那邊申訴就好了啦 XD
噢我是建議要改善版風不應該用規定 這樣管版容易作繭自縛
太好了,以後亂板id可以亂發文了ya~因為大家不能對亂板人評論,違者水桶
作者:
Imuran (生而為人 我很抱歉)
2017-09-08 12:40:00辛苦了,不過如果未認定有個資問題,那人身攻擊的條件應該不能滿足,畢竟原回文是針對原文情況就既有資料陳述評論怎麼來認定有損當事人有人格評價受損的情況?另外針對量刑基準,人身攻擊與個資是寫在一起,30日以下是寫死的,而且為同一事由,應該沒有算成累犯加刑的空間無法確定當事人為當事人的時候,如何認定有損人格?另外量刑是針對您的回復說"可能要30日以上"先不說人身攻擊跟個資都寫在同一條,即便不同條也應該是以最高罰為基準來算,或者版規是一事可二罰?不過這部份是由您就當時訂定原意解讀就是...哈哈哈另外版規是寫30日以下,在這個額度下本來就是自由心證啦
作者:
a172706 (a172706)
2017-09-08 13:41:00會有寒蟬效應
被水桶的那位其實回覆的還滿中肯的..只是口吻戲謔了點,這樣水桶他怪怪的
作者:
wands (麥香紅茶NN N )
2017-09-08 15:43:00美其名至板上請益 但不中聽的意見就檢舉。 真是顆顆不應該進水桶吧,直接禁玻璃心請益比較快
作者:
bota (llll)
2017-09-08 15:52:00次一篇文下面, 一堆騎士, 真的很好笑辦活動, 所以不會辦公文? 媽的咧
作者:
deat (等待天明之時)
2017-09-08 16:20:00看來原事主是聽不進去了(不就剛好對號入座?)幫M大QQ+1
其實m大回得很中肯.也蠻用心回的,如果提問只想人推,是否文章先敘明,畢竟忠言逆耳。
作者:
tamama000 (肥肥宅2.0 花天狂肥肉中)
2017-09-08 16:38:00A_A
作者:
Kel (⊙_⊙)
2017-09-08 17:05:00M大的推文一直很精闢跟中肯,受益良多
作者: wwh 2017-09-08 17:09:00
像爆o公社一樣先禁內射…超玻璃a
作者:
foone (請問甚麼)
2017-09-08 18:14:00戒嚴嗎?
作者:
rebot (長江七號)
2017-09-08 18:49:00m大很中肯 竟然被檢舉 果然是極品
被事主本人檢舉沒什麼,被水桶就很好笑了,當這邊女版只能討拍不能說實話?
這跟什麼說實話沒關係 而是哪裡有明確涉及人身攻擊沒有人只會講假話啦..
樓上講道重點,如果不是個資,那要說明哪裡人身攻擊對人跟對事,有時候很難分
作者:
orange722 (orange722)
2017-09-08 20:05:00M大文章裡涉及人身攻擊的字眼有哪些阿? 願聞其詳~
作者:
pognini (即將進化的皮卡丘)
2017-09-08 21:04:00同樓上諸位,看過m兄原文,請板務說明哪點涉及人身攻擊
作者: Alphaz (@@) 2017-09-08 21:37:00
道德勸說 懂?》這也是在酸人啊 自桶吧
作者: cca1109 2017-09-08 22:54:00
桶的好
人家玻璃心碎了 手上有刀幫忙呼呼一下.. 來吧 我就是在酸 水桶自便
作者: dodohotdog (嘟嘟大熱狗) 2017-09-08 22:59:00
哪有人身攻擊?忠言逆耳利於行 良藥苦口利於病明明是中肯良心的建議 現在願意教導別人的人已經不多要不要投票一下 有沒有人身攻擊?
作者:
cjol (勤樸)
2017-09-08 23:10:00a93也真敢講,當初也說政治人物FB文章就算政治文,也沒實質認定還明確理由就覆議水桶,還桶十五天比這更重.
作者: dodohotdog (嘟嘟大熱狗) 2017-09-09 00:18:00
有哪一句話是人身攻擊 板主判決要明白寫出來啊
作者:
hune (無)
2017-09-09 00:21:00桶的好+1有疑義請去站務申訴吧,推文吵個沒完也毫無幫助。
作者:
pognini (即將進化的皮卡丘)
2017-09-09 00:44:00這裡不是法院,版務也非經國家認證的司法官(或許連公務員都不是?) 網路言論空間是約定俗成 ,本案處分顯然得不到多數板友認同,板務應從眾調整或開投票 ,讓板友決定本板未來的言論空間,我相信投票數一定比板務的得票數高這次選舉,板務僅得12票,民意基礎薄弱不宜獨斷
作者:
fcz973 (名蒸蛋柯南)
2017-09-09 01:12:00我傻眼了,水桶可以保護不被告?
作者:
Imuran (生而為人 我很抱歉)
2017-09-09 01:37:00您又提到法院...人身攻擊嚴格來說並沒有被定義,引用類似的公然侮辱好了,大多判例都表示如果帳號能不能連結到現實身份這點是成立與否的前提;今天先否決了可能有肉搜個資的問題,而這個自認被害帳號也不是什麼名人,前提被否定了,自然後續的一切都不成立,當然其他爭點像是是否確有損害也都有討論空間(個人認為同樣沒有)。不過想想,判決出爐就尊重,實際上這裡吵也沒什麼意思,畢竟版規的解釋權在版主,但是就別牽扯現實判決了好嗎?
作者:
airlow (不存在的騎士)
2017-09-09 01:44:00版主舉的例子如妓女、恐龍法官等,都是很明確罵人的句子可是我又看了一次m大那篇,別說罵人的句子了,還用"您"耶通篇講比較重就是覺得他的職等那麼高卻不肯學,比低職等的還不如,這樣算人身攻擊嗎?感覺只是針對對方提的問題回答
我說真的 你這樣解釋只是作繭自縛我不知道公務員版的鄉民戰力如何 真的有人耐心要質疑你挑戰你 你大概做不久。
作者:
Monde (周公吐哺)
2017-09-09 02:28:00支持版主,雖然不否認當事者有時可解答,但只要遇到業務升遷問題,起手式很酸,不外呼 "你都高考了","升到專員還要人教" ,"都X職等了還不會xxx"...是不能好好講一定要酸人?
到底是哪份判決有類似本案的情節?可否舉出案號供參,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如本案真上法院還有罪,個人會覺得蠻可怕的,連起訴都很難吧?
作者:
ceres1209 (臺灣人愛吃黑心食品)
2017-09-09 08:25:00這次不處罰,那下次呢?若下次要處罰,意思不就是這次有違反版規嗎 ?另外,講話酸不等於人身攻擊,要是碰到擺爛的同事(非指原事主,不要告我人身攻擊),大多數人講話都會酸酸的吧,這樣就算人身攻擊的話,那也太恐怖了
如果雙方認識有嫌隙,出手酸也還能說一個巴掌拍不響,無冤無仇路上就噴,請問當事人是公眾人物,要這樣讓大家洗臉洗免錢的?人家沒用性騷擾防治法敵意性行為k你就不錯了,水桶是多嚴重的處分
作者: Alphaz (@@) 2017-09-09 09:32:00
網路上被酸就這樣 要是長官對她大小聲不就直接....
支持版主。本件爭點應考量兩造均有公務員身分,且m大在自己google搜尋某id所得「零散」資訊,自己「彙整成一個可得特定具體公務員身分」的文章,並張貼在「公務員版」,全國公務員數量就這麼多,府城地區更只有這麼多,其實m大公布的資訊可能已足以使該地區公務員聯想到「特定具體公務員真實身分」了,沒人敢保證沒有。而m大整篇文章雖無攻擊或不雅文字,但綜觀全文從文義上解釋卻充滿嘲諷揶揄之意,足以貶損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及地位,更何況m大該篇文章將會成為日後可被google蒐集的文章。試問,將來要報考或商調府城地區者,有無可能透過google知悉某個具有相關學經歷的具體特定公務員有在網路上被揶揄而有不良評價,或先入為主的觀念?m大行為真無可議之處嗎?比起某公務員可能因此遭受的個人身分曝光、長久名譽損失等具有不可逆、無法回復的隱性傷害,8天水桶唯一違法比例原則之處,可能下手過輕了。本件值得思考的是「公布他人在網路上可蒐集散漫資訊,並透過自己彙整整理成一篇足以特定具體範圍身分公務員」再加上通篇揶揄文字張貼在「公務員版」,此舉真符合公務員版精神嗎?沒人發現這很可怕嗎?代表日後每個版友要不定時檢查自己在網路可被蒐集的散漫資訊、甚至10年前的網路歷史紀錄,你可能根本沒看過也不知悉的情形下,就被有心人一次性的將你所有學經歷「彙整成一篇」,然後公開在可能有你同事出沒的地方公開揶揄你!縱使回答他人問題、酸人,也不用貼出他人學經歷!
作者:
fcz973 (名蒸蛋柯南)
2017-09-09 10:21:00反諷揶揄會貶損人格?有沒有法院判決可以借聞香
樓上您可能沒看清楚,我沒寫「貶損人格」,那是人格權問題,而是寫「貶低社會評價」。
這版看這麼久的感想 公部門應該提供心理諮商之類的服務給公務員 哈哈這樣解釋的話以後戰起來可以桶一堆吧
是啊,公務員版應該充滿這種酸文,反諷揶揄的文章才溫馨XD
重點是,酸人有需要google並彙整貼出特定公務員的學經歷嗎?
以後誰敢發問?被酸活該?被公布學經歷、服務地區、日常參加何種活動,都是應該嗎?人家只是發文問問題而已。
覺得不想肉搜那就版規寫明,而不是你覺得肉搜不妥,但是卻用「人身攻擊」這種子虛烏有的罪名判8天辦投票看看,看是覺得禁止肉搜的多,還是禁止酸人的多。你覺得酸人不妥,就在酸人的回文底下噓他就好,而不是用版主自由心證關水桶
樓上請看版規二.(一).4.,包括「未經允許於文章內公布他人足以辨識之個人資料」
可以立法增設啦 比方說顧及大家同是公務員勿肉蒐情蒐
老實講人身攻擊也是一個ptt的習慣法而已,不然這條那去立院三讀版主才可以判嗎?
喔 版規有喔 當我沒講至於酸..其實我覺得這版很多人都蠻鄉民化的 雖然嘴罵酸民 但是自己做的事情跟那些人沒啥差別不要讓這種板風擴散開 應該是用別的辦法 不是以法規究辦喔
討論版的風氣還是要靠參與者啦 如果大家都愛這麼酸久而久之 這裡就是個固定人取暖的小圈圈啦誰想上班聽夠看夠主管的嘴臉 下班來這分享還受氣但是如果大家都開始有這樣的認知 或許版風就會改變而那些喜歡酸的人才會開始察覺這個世界不是他認知的才是真實 慢慢就會收斂點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