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行政院第3547會議所提公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
第二十三條被保險人未具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前之保險年資者,於離職退
保且年滿六十五歲時,依下列規定,給與養老給付:
一、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未滿十五年者,給與一次養老給付。
二、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十五年者,給與養老年金給付。
另依最近通過的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定,退撫35年資可領取月退給付是本俸*2*(0.
02*35年資),但是超過年資35年所得替代率是60%的部分等於沒有,也就是只能領本俸*2*
60%
請問依公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第23條規定規定,強迫你繳滿15年的只能領年金,不能一
次領,領年金又受到所得替代率上限,這樣不就等於我公保繳一生,但是我永遠拿不到公
保年金嗎,淦淦淦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