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eepingtime (最美好的時光)》之銘言:
: 銓敘部101年3月3日部法一字第1013569828號:
: 公務員得繼承、買賣或出租不動產,
: 惟如有從事經營不動產買賣或出租等商業行為時,
: 無論是否以公務員名義,皆有違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
: 銓敘部101年6月25日部法一字第1013613750號補充說明:
: 所稱「從事經營不動產買賣或出租等商業行為」,
: 經本部函徵財政部與內政部意見,係指以下情形:
: (一)公務員買賣或租賃不動產,經權責機關認定係以營利為目的而須課徵營業稅。
: (二)公務員從事不動產買賣、租賃的居間或代理業務,
: 並經權責機關認定係以不動產經紀業「為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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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 查了一下也有看到這條, 前面說可以出租不動產, 後面又說不行以營利為目的,
可是出租本來就是要贏利啊, 還有怎麼認定以不動產"為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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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人, 可以翻譯成簡單易懂的白話文, 並附實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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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便幫其他朋友代問,
Q3, 公務員可以請佃農代種農地, 收佃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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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序部書函0993186820號書函, 只有寫公務員下班,假日可從事農務
沒說可不可以請佃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