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想請教一件關於採購的驗收問題,我是監辦單位。
這件採購案驗收地點不在台灣本島,施工時間+交通時間要花13天。
業務單位在會同廠商前往該地施工之前,先口頭詢問2個監辦單位及1個協辦單位
是否一同前往,
若監辦單位願意一同前往,業務單位的計畫是監工+驗收一併執行。
但監辦單位皆認為13天太長,會影響工作,故皆口頭回應不去,協辦當然也不去。
因此業務單位便與廠商一同前往該地,執行施工與監工,就沒有驗收。
出發前,採購單位有跟業務單位說,若業務單位要將整個案子改採書面驗收,
應另外簽准,或變更契約。
但該業務單位主管(即主驗人)堅持不簽,之後只在某一份不正式的驗收文件上寫了
一句話,
大意是 "因XX地點交通不便,耗時十餘日,故在本局XX會議室採書面驗收"。
核章僅止於這位業務單位主管。
9月中,業務單位與廠商從該地回來後(主驗人並未前往),
通知監辦單位10月中驗收地點在局內,採書面驗收,請監辦單位參加。
2個監辦單位皆前往,廠商用照片以及書面資料數據報告此次施工內容。
大家都在驗收紀錄上簽了名。
(這裡必須說,我們監辦單位也有疏失,此時書面驗收的程序有誤但也沒立即指出。)
之後10月底到了核銷的流程,陳核到會計主任的時候,
主任指出這個程序明顯不符合採購法。
主驗人為何未前往該地驗收,而自行決定整個案子採書面驗收,並且沒有任何簽准流程。
因此上禮拜五我依照指示先打電話跟業務單位承辦人溝通,
目前較快速的補救流程是補簽,請他跟主管報告。
但承辦人報告主驗人後,主驗人依舊堅持不簽。
因此我又打了通電話給這位主驗人,目的是要說明此筆費用10月份無法付款,
要等流程完備後才能核銷。
主驗人用十分堅定的口氣問我:"採購法哪一條規定要實地驗收?這幾個字在哪裡?"
"主驗人有權自己決定驗收方式!"
"採購法哪裡又有寫到如果要採書面驗收的話要簽准?"
"反正我不管,你們就放著啊,錢不付我無所謂啊!"
當下雖然傻眼但我只回應"我瞭解了,謝謝。"就結束通話。
後來查了採購法第90條:
機關依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下列工程、財物採購之驗收,得由
承辦採購單位備具書面憑證採書面驗收,免辦理現場查驗:
一、公用事業依一定費率所供應之財物。
二、即買即用或自供應至使用之期間甚為短暫,現場查驗有困難者。
三、小額採購。
四、分批或部分驗收,其驗收金額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
五、經政府機關或公正第三人查驗,並有相關品質或數量之證明文書者。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雖然我只有拿採購專業人員基礎訓練及格證書,
但依照我的理解,以及我請教了幾位同事的結果,對於第90條應該是指
除了這六個情形以外,其他情形都要採實地驗收吧?!
有例外情形就是要簽准吧?!
另外對於主驗人可以選擇驗收方式這個問題,應該不是指實地或書面的這兩種選擇,
而是全部或部分驗收這類的選擇吧?!
麻煩大家解惑了,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