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有關是否再送行政執行

作者: seacow (viola)   2016-07-23 06:07:59
手邊有一件因積欠罰鍰不繳(3萬元),去年度清查財產所得,無收入但有數筆持分土地
,經移送行政執行,取得債權憑證。
今年度再次清查其財產所得資料,同樣是無收入但有數筆持分土地(不動產部分與去年查
到的相同)。
請問前輩們,這樣應該算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再送行政執行,或是屬於無執行效益財產,續
發催繳公文即可。詢問單位內不同業務承辦,有人認為要再送執行,因為有無執行效益應
由行政執行署認定,有人認為財產資料和去年度相同,無須再送。
請問這樣的情況是否有再送行政執行必要?有相關條文嗎?
作者: Scansnap (1234)   2016-07-23 09:19:00
很久很久沒辦 或許變了 合先敘明很久很久沒辦 或許變了 合先敘明行政執行法26準用強制執行法27I問題點在強執27I的"俟"字 行政執行署當然是說要發現新財產 問題是強制執行法有人不這麼解釋 實務上您要送民事執行處也是會去執行 畢竟土地的價值有可能會變的所以兩派都有理 只能告訴您爭點 您自己判斷我是送 反正就是跑定稿 執行書記官罵就讓他罵 免得到時有麻煩 不過我真的很久沒做執行了 錯了請鞭小力
作者: marksein (因為我存在)   2016-07-23 12:10:00
沒新增財產,送了也是發憑證回去…何必呢
作者: proletariat (Die Ruinen von Athen)   2016-07-23 12:53:00
再送一次 免得審計部查帳質疑為什麼不送
作者: Scansnap (1234)   2016-07-23 17:58:00
強執執行債權人查報的和執行法院查的範圍不同,行政執行不知
作者: goodbearz (燕子湖煙雨斜)   2016-07-27 12:18:00
送是你的義務,執行是執行分署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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