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eacow (viola)
2016-07-23 06:07:59手邊有一件因積欠罰鍰不繳(3萬元),去年度清查財產所得,無收入但有數筆持分土地
,經移送行政執行,取得債權憑證。
今年度再次清查其財產所得資料,同樣是無收入但有數筆持分土地(不動產部分與去年查
到的相同)。
請問前輩們,這樣應該算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再送行政執行,或是屬於無執行效益財產,續
發催繳公文即可。詢問單位內不同業務承辦,有人認為要再送執行,因為有無執行效益應
由行政執行署認定,有人認為財產資料和去年度相同,無須再送。
請問這樣的情況是否有再送行政執行必要?有相關條文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