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勞務採購變更契約問題(急問)

作者: allen66214 (小月亮)   2016-05-31 23:18:05
各位賢達先進:
小弟今日遇到一個棘手問題,
望各位先進指點:
數月前我剛調派到目前單位,
經理指派我承接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運工作的發包,
本案先前在課長手中已流標兩次,
因數月未清運而造成廠內暫置場已爆倉,
故清運工作迫在眉睫,
小弟之前未接觸過發包,
因此被迫趕鴨子上架,硬著頭皮上陣,
好不容易順利決標,
在完成整個程序後,
在長官催促下當然請廠商盡全力清運,
以紓解累計數月的儲置壓力,
但問題來了,
本案是年度包(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二分之一)
但採每月驗收、每月核付金額,
今天我準備進行本月驗收結算時發現,
契約特訂條款有規定某項廢棄物當月最大清運量,
超出部分將不予計量,由乙方自行負責,
但該項廢棄物本月清運量經統計已超出甚多,
廠商也完全沒有注意到這個問題,
因為廠商之前從未遇過這種情況而疏忽,
我也因為沒有經驗又趕著解決問題,
所以完全沒有注意到這條款的限制,
計算一下超出部分金額還不小(但離決標金額還有很大距離)
廠商不可能就此吸收損失;
我向環保部門請教為何訂此上限,
才知環保局有規定每月本廠該類廢棄物產生上限,
但並未規定清運上限,
也就是我們產出量在合格範圍內,
只是因為累積數月,才使清運量爆量,
因此我部門主管想要執行契約變更,
將清運量上限加大做來解套,
希望可以順利讓廠商取得款項,
畢竟他也協助我們處理問題,
只是一時疏忽,
若無法取得款項,後續發展難以想像!
但我有兩個疑問:
1、契約變更後可溯及既往嗎?若6月才完成變更,可適合於5月已執行工作的驗收和付款
嗎?
2、這做法有無違反採購法?是否會有圖利廠商之嫌?
小弟相當煩惱,希望可以順利解決問題,
多年來小弟個人工作表現不差,
也一直深獲各級長官的肯定,
我不想栽在這件事情上呀!
盼各位先進指點迷津,
萬分感謝!
作者: futureq (無名再見)   2016-05-31 23:34:00
都決標了,長官想法是啥?決定後召開會議留記錄~
作者: otis000 (otis)   2016-05-31 23:35:00
改了絕對是圖利 會流標說不定就是因為這條款契約白紙黑字寫在那 廠商不爽就叫他自己去提履約爭議
作者: liaomy (挪威的森林)   2016-05-31 23:41:00
比較保險的就是去提調解,沒有爭議的先分期驗收付錢給廠商這個契約條款還真惡,超過量還叫廠商吸收,真要惡搞廠商還好吧,如果只是第一個月的某項廢棄物超量,下個月起就不要超量,同時請廠商提調解,還好啦他只是第一個月某項廢棄物清運的錢暫時不能領
作者: futureq (無名再見)   2016-05-31 23:53:00
懲處行政責任,圖利刑事責任,怕行政責任去做刑事責任?
作者: liaomy (挪威的森林)   2016-05-31 23:54:00
又不是不給,只是不方便給而以
作者: bota (llll)   2016-06-01 00:12:00
調解結果,當然不一定 ===> 不過機關勝算大因為民事契約,... 雙方合意,... 沒有一堆行政程序法的拘束廠商簽約前要看清楚跟學生租房子一樣阿
作者: futureq (無名再見)   2016-06-01 00:18:00
運完後就照契約走吧,廠商自已不看清楚合約,又沒在等標期內提出疑義,只能怪自已嘍~~公務員就依法行政~
作者: allen66214 (小月亮)   2016-06-01 00:33:00
看來似乎只有請廠商走申訴這一條路如果因為這樣被懲處,我也認了努力工作卻栽在這地方,以後工作心態和態度應該會受影響吧
作者: liaomy (挪威的森林)   2016-06-01 00:43:00
建議你去上採購法課,申訴和調解不同,這個階段是調解基本名詞你都沒弄懂
作者: allen66214 (小月亮)   2016-06-01 00:50:00
Sorry,小弟沒上過相關課程,發包工作也是剛接觸還是在慌亂狀況下趕鴨子上架,搞不清楚狀況,唉說實話,我連自己的契約內容都不是完全了解我們部門主管只關心工作進度,對契約內容並不關心
作者: gilern (Gilern)   2016-06-01 07:14:00
超量要廠商吸收這種條文真到了調解還訴訟階段輸的機會很大如果廠商真的有做,紀錄也很詳實,走契約變更實作實算可行
作者: sjanwang (丫拍)   2016-06-01 08:03:00
讓廠商告你們機關,你們再憑申訴或判決結果決定怎麼做,廠商標的時候沒看清楚合約也有錯懲處最多書面或警告,其實影響不會很大,雖然會影響心情
作者: BLUEJN (step by step)   2016-06-01 08:31:00
如果合約是從決標後才起算,中間空窗了兩個月我覺得可以寫簽 用變更契約(增加清運前兩月額外數量)的方式 就不需要改原本的契約條款 一樣找廠商來議價 但是不需變更每月清運上限 就沒有溯及既往的問題反正到時候廠商確實有清理完全部的廢棄物 不會有圖利問題但議價的錢我覺得就要比行情低 因為廠商自己沒注意是應該要負一點責任的 沒有讓他虧很多就不錯了
作者: BPM88 (BPM)   2016-06-01 21:42:00
先想想審計查到要怎麼解釋實在吧
作者: allen66214 (小月亮)   2016-06-01 22:59:00
的確,重點是要自己先站得住腳
作者: pihan (丞相 起風了)   2016-06-02 00:20:00
難道是輪胎嗎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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