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igcivilbear (bigcivilbear)》之銘言:
: 請問依據公務人員留職停薪來申請育嬰留停時,如果機關不准,或是刻意壓著公文不批(
: 機關老大壓住),該向那個機關申訴?是保訓會嗎?可能我關鍵字用不對,google不到相
: 關訊息,希望有相關經驗的版友幫忙提點一下,謝謝
1.按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略以:
公務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留職停薪,除第一款各機關不得拒
絕外,其餘各款由各機關考量業務狀況依權責辦理:
一、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者,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
二、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老邁或重大傷病須侍奉者。
三、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者。
四、配偶因公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其期間在一年以上須隨同前往者。
五、其他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認定之情事者。
是以,公務人員倘以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者,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留職停薪,
各機關不得拒絕,亦即法規未賦予各機關考量業務狀況依權責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2.次按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第26條及第30條規定略以: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 (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 所為之
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
復審(保障法&25)。
復審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保障法&30)
公務人員因原處分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
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復審。前項期間,法令未明定者
,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保障法&26)
是以,倘原PO依前揭留職停薪辦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遭服務機關拒絕(行政處分),
或依前揭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服務機關法定期間內消極作為不准駁(應作為而不作為),
原PO應於服務機關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
或服務機關應作為而不作為2個月後,
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即保訓會)提起復審。
3.至原PO如何證明服務機關應作為而不作為達2個月,得將申請案掛公文系統及文號日期,
併同列印公文流程,若公文限期將屆至,得辦理展延以玆佐證流程。
若仍有疑義,得向保訓會洽詢或反映。
※ 編輯: willy1616 (123.192.249.230), 03/12/2016 12:4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