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igcivilbear (bigcivilbear)》之銘言:
: 請問依據公務人員留職停薪來申請育嬰留停時,如果機關不准,或是刻意壓著公文不批(
: 機關老大壓住),該向那個機關申訴?是保訓會嗎?可能我關鍵字用不對,google不到相
: 關訊息,希望有相關經驗的版友幫忙提點一下,謝謝
1.按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略以:
公務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留職停薪,除第一款各機關不得拒
絕外,其餘各款由各機關考量業務狀況依權責辦理:
一、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者,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
二、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老邁或重大傷病須侍奉者。
三、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者。
四、配偶因公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其期間在一年以上須隨同前往者。
五、其他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認定之情事者。
是以,公務人員倘以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者,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留職停薪,
各機關不得拒絕,亦即法規未賦予各機關考量業務狀況依權責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2.次按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第26條及第30條規定略以: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 (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 所為之
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
復審(保障法&25)。
復審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保障法&30)
公務人員因原處分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
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復審。前項期間,法令未明定者
,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保障法&26)
是以,倘原PO依前揭留職停薪辦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遭服務機關拒絕(行政處分),
或依前揭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服務機關法定期間內消極作為不准駁(應作為而不作為),
原PO應於服務機關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
或服務機關應作為而不作為2個月後,
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即保訓會)提起復審。
3.至原PO如何證明服務機關應作為而不作為達2個月,得將申請案掛公文系統及文號日期,
併同列印公文流程,若公文限期將屆至,得辦理展延以玆佐證流程。
若仍有疑義,得向保訓會洽詢或反映。
※ 編輯: willy1616 (123.192.249.230), 03/12/2016 12:49:19
好詳細,謝謝您的分享(同為公務員缺乏知識的我真有點汗顏……)
作者:
Kinus (媽呀好大一顆炮灰)
2016-03-12 14:32:00原po首長真的很智障,沒常識,這種事情也敢做
作者: star1277 (!!!) 2016-03-12 17:42:00
假設最後搞到復審才准育嬰假 有誰會被處分嗎?
作者:
WTF1111 (BBS少看為妙)
2016-03-12 18:38:00這還得等到長官壓文兩個月或是做成駁回的行政處分後才能使用的程序,長官如果不斷的批再議、文存也拿他沒辦法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03-12 20:12:00個人對於大老闆故意壓文的 "背後原因"比較有興趣這就看 當事人(原PO)願不願意自己說了..(啾咪~~~~)
作者:
fcz973 (名蒸蛋柯南)
2016-03-12 20:45:00推清楚,很多長官都土霸王想怎麼幹就怎麼幹
作者:
deat (等待天明之時)
2016-03-12 23:44:00蠢到爆的長官,育嬰留職停薪也敢擋。
第一次聽到育嬰留停的被擋== 這不是成功率101%嗎?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03-13 17:25:00蔣公說過,以空間換取時間.......等拖到定案,工作搞不好已經做完了說不定長官就是要靠這個來爭取時間
作者:
xoyster (若隱若現)
2016-03-15 16:50:00專業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