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公文批核決行問題

作者: proletariat (Die Ruinen von Athen)   2014-10-16 21:35:22
※ 引述《jwestay (一百次的感動)》之銘言:
: 請問一下 是否主管 決行者須親自簽名呢?
: 以前本所的慣例和傳統都幾乎是這樣做,最近換主管只有蓋章而已
: 跟他談了兩次他還是不願意簽名
: 因為本人剛擔任檔管和收發 很擔心 這樣只有蓋章沒有親自簽名署名的文
: 會變瑕疵公文 檔案管理考核時被提出檢討
行政院秘書處"文書處理相關釋例(103/05/20更新)"中有釋例:
90.6.1台90 秘字第035873 號
縣市政府一、二級主管核決公文,決定者應親筆簽名或加蓋
職名章及加蓋代為決行章之欄位疑義
查「文書處理手冊」二十八(二)規定,文書之核決,於稿面適當位置
簽名或蓋章辦理,是各機關自得參照上開規定,訂定內部處理標準。
最新版文書處理手冊的規定是:
三十、陳核應注意事項如下:
(二) 文書之核決,於稿面適當位置簽名或蓋章辦理,其權責區分如下:
1、初核者係承辦人員之直接主管。
2、覆核者係承辦人員直接主管之上級核稿者。
3、會核者係與本案有關之主管人員(如無必要則免送會)。
4、決定者係依分層負責規定之最後決定人。
此外
91.12.18院臺秘字第0910065102 號 92.11.19院臺秘字第0920063059 號
各級長官批示公文用語疑義
依公文程式條例第八條規定,公文用字應簡淺明確。至各級長官批示公文之用語,
查上開條例及本院訂頒之「事務管理手冊」文書處理部分,並未做硬性規定。惟公
文既經首長或依分層負責授權批定,不論其批示「閱」、「如擬」、「可」或僅簽
名,應即視為同意簽擬意見,殆無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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