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採購法第15條疑問

作者: spector66 (天氣預報)   2014-05-07 22:26:01
最近業務碰到相關的問題,秘書室說應該沒問題,但還是想請教一下板上先進~~
某甲原為某機關業務單位依勞基法僱用之暫僱人員,
其於101年12月離職前協助正式人員某乙規劃第1屆OO節委外邀標內容,
但在決標執行前即離職
後該業務單位於102年12月擬辦理第2屆OO節,某甲代表A廠商接洽投標事宜
請問是否有違反採購法第15條第1項「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
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呢?
我的想法是雖然某甲適用「前五後三」的期間限制,且謂「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廣義
解釋包含處理訂定招標文件、招標、開標、審標、比價、議價、決標、訂約、履約管理、
驗收及爭議處理之人員。
但某甲既非承辦訂定招標文件,更未涉後續各採購階段,應不屬於條文所謂承辦採購人員
且甲離職前五年內的業務亦非承辦OO節,僅協助乙規劃第1屆OO節內容,
故並未滿足採購法第15條第1項構成要件,其投標行為仍屬適法
是否是這樣呢?先謝謝板上先進的解答了~~
作者: wands (麥香紅茶NN￾ ￾N )   2014-05-07 23:10:00
很遺憾 的確有違反第15條的疑慮
作者: foone (請問甚麼)   2014-05-07 23:29:00
適法
作者: Kuchew   2014-05-08 13:06:00
某甲倘有參與規劃、訂定招標文件,實質上就是承辦採購人員和是否為該業務主要承辦人無關。
作者: spector66 (天氣預報)   2014-05-08 19:17:00
謝謝解答~~~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4-05-08 20:59:00
樓樓上這樣說法太廣了,今天協助的定義很廣的....檢察官也是會看檔案看是不是蓋章的那個人(承辦人)不然這樣子的話,影印算不算協辦?打字算不算協辦?上網 google 蒐集資料算不算協辦????若紙頭無名紙尾無名,要怎樣主張他有實際參與"承辦"???
作者: AHELF (工作 QQ)   2014-05-11 01:32:00
實務上碰過檢調辦類似案件 是同辦公室同事+主管 都約談證人 也算是證據...何況 採購公文沒有 也難保MAIL.會議計錄或是莫名其妙電話錄音沒有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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