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業務碰到相關的問題,秘書室說應該沒問題,但還是想請教一下板上先進~~
某甲原為某機關業務單位依勞基法僱用之暫僱人員,
其於101年12月離職前協助正式人員某乙規劃第1屆OO節委外邀標內容,
但在決標執行前即離職
後該業務單位於102年12月擬辦理第2屆OO節,某甲代表A廠商接洽投標事宜
請問是否有違反採購法第15條第1項「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
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呢?
我的想法是雖然某甲適用「前五後三」的期間限制,且謂「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廣義
解釋包含處理訂定招標文件、招標、開標、審標、比價、議價、決標、訂約、履約管理、
驗收及爭議處理之人員。
但某甲既非承辦訂定招標文件,更未涉後續各採購階段,應不屬於條文所謂承辦採購人員
且甲離職前五年內的業務亦非承辦OO節,僅協助乙規劃第1屆OO節內容,
故並未滿足採購法第15條第1項構成要件,其投標行為仍屬適法
是否是這樣呢?先謝謝板上先進的解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