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 落實校園民主-不當校規應從校園消失

作者: vikk33 (陳V)   2020-03-31 20:37:04
【轉錄來源】
新公民議會
【文章標題】
無標題亦可略過
落實校園民主-不當校規應從校園消失
【文章時間】
20200329
【完整內文】
過時、不合理的校規違反教育部法規、法律甚至憲法,理應依法失效卻依然作為懲處
學生的依據,未免太過荒唐,其應從校園消失,校園民主、學生人權才能被真正落實。
現行台灣的學校校規,仍有部分存在過時、不合理甚至違法違憲的懲處條文,如未修正或
廢除則對於學生權益構成相當侵害。
校園中的不當校規是威權時代的遺毒。 圖片來源:中時電子報
校園中的不當校規是威權時代的遺毒。 圖片來源:中時電子報
像最近就一個學權案例:台中市清水國中校方只因民眾檢舉該校國中生情侶在校外公園牽
手,就要給兩人各記一支小過還要寫悔過書,引發雙方家長抗議,中市教育局得知後介入
調解改為輔導並撤銷記過,地方人士議論紛紛覺得校方太過保守。
類似的「禁愛令」校規實為威權時代的產物,學生青春期情竇初開,會牽手乃是自然之事
,比起不合理的消極校規恫嚇,校方更應透過情感教育、性平教育等將引導學生處理愛情
。此外,教育部國教署已於2014年就明訂「學校不得籠統將情感交往、情感關係曖昧、情
感行為不檢或類似規定作為懲處要件」,宣告校規中的「禁愛令」違法,依法身為下級的
學校校內法規不得牴觸上級的教育部主管機關之規定,結果校方卻還拿早該失效的校規懲
處學生,實在不當。
事實上,部分校規存在不少問題:有些條文停留在戒嚴時期,違背民主法治潮流,如「罵
國家元首(連結)、鼓動學潮記大過」則根本侵害到憲法保障學生身為公民的言論、集會自
由;有些條文則違反法律之明確性原則,如簡單寫「行為不檢者記大過」,卻未定義何種
行為才叫「不儉」,當中解釋空間太過模糊、變動太大以至於懲處恐因人而異並侵害學權
;或是向上述案例一樣,校規內容牴觸教育部的規定,如教育部在2016年5月已宣告學校
不得以服儀作為處罰學生依據,卻還是有不少學校仍「陽奉陰違」地以服儀問題開罰學生
。這些不當校規違反教育部法規、法律甚至憲法,理應依法失效卻依然作為懲處學生的依
據,未免太過荒唐。
好消息是,去年10月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84號解釋宣告賦予中小學生完整司法行政救濟
權,徹底終結過往對學生「特別權力關係」之束縛,對於學權是一大進步及保障,最近在
解釋文出爐後適用之首場行政訴訟更由學生勝訴(連結)。此外,教育部也將推動修法,防
止校方因服儀變相處罰學生(連結),明訂高中校園內的服儀委員會中學生代表應占1/3以
上,促進保障學生身體自主權及表意權。
過時、不合理的校規應從校園消失,校園民主、學生人權才能被真正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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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問題
我曾想過
如果所謂基層教育工作者的心態真如此難以撼動
那不如
投身到人工智慧與大數據來取代學校
近代學校體制只是工業革命時代的最低成本機制而已
如果有成本更低的
坦白說真的沒理由說他不能被取代
維持系統跟消除數位落差
怎麼算支出都比人士跟建築成本低
實務發展也非不可能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70912002046-260408?chd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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