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送中][送台] 再論:無管轄權以及恐龍的概念。

作者: nastika (迎向終局 三個世界的對滅)   2019-10-25 13:13:49
就在陳同佳案「管轄權」如同肉腐必生蟲般吸引許多嗜血者競逐之際,台灣的法院宣稱
了我國法院對於台塑在越南幹的事情「沒有管轄權」。
這兩件事情,很容易被「這個是這個、那個是那個」的公式給撥掉。然而還是太衝擊了。
因為台塑越鋼(月鋼?)是法人,所以無管轄權;因為陳同佳是自然人,所以有管轄權
......看到法人,管轄權為它開脫;看到個體,管轄權要勇於制裁。就是這麼回事。
一個明知是陰謀,痛罵放棄管轄權;一個拍手叫好說管轄權放棄的好!
台灣法院對台籍企業無管轄權。→其實懂液態性、液態現代性,以及資本主義邏輯的人
,不會說:「扯!」
但對於那些還活在二十世紀,認為政府萬能的人來說難道不該感受到衝擊嗎??!
暴露了:跨國的資本,無論屬地主義還是屬什麼主義,都沒有任何政府可以制裁跨國企
業。
這不是在國外被講到爛的事嗎?但很抱歉,在台灣還新鮮的很,少有人掛在嘴邊。
這批平常大喊「別人家的閒事別管」、且將之定義為島國性的腦袋來說,陳同佳可以特例
主義(Exceptionalism)是根據什麼啊?
上篇文章忘記提及。肯定有人要拿事情「該怎樣做就怎樣做」來批判,說我講這些都是幹
話、不明是非、顛倒黑白,凡事應該、應該、應該只談道德就好:殺人就應該得到制裁,
云云。
而這正是Luhmannian 系統理論關於法律的最深洞見:反事實性。其實所有的社會功能系
統都必須要反事實,才能夠運作。
我們都是在討論:法律系統如何運作,對嗎?
如果只是一因對一果的SOP,也就是說殺人者的input→死刑的output。也就是說法官不必
動腦袋,剝奪所有裁量權,只要槍斃槍斃槍斃。那麼可以說此時,法律系統並不存在。
我知道某些人不愛聽這些根本性的東西。不過我們可以說,顯現出一個功能系統也意味
著非關道德性、以及無用性。因而在常民的認知中:藝術是恐龍藝術、
愛情是恐龍、法律是恐龍(這個就很常聽到)、政治是恐龍、大眾媒體是恐龍......
唯有經濟系統得以豁免被罵成恐龍。經濟與道德的關係,不知道是怎樣的。他的遺作《社
會中的道德》在台灣並沒有出版。
法律按照它自身的....自我描述,即是自主性 ....也就是恐龍法官。法律並不會去回應輿
論的要求。除非是中國這種政體裡面。
據說陳彥霖連母親也早就(被?)失蹤了.....那個政治牧師之所以能說服陳同佳,是因為
有暗盤能確保他不會「來台即赴死」...而這也是出於對於台灣司法≠中國司法的確信。
可是我要很無情地打破他對於台灣司法的信任,
因為鬼島民不信任人權,而信任死刑能帶來正義、帶來嚇阻。
所以台灣無論是女權、還是任何,都停留在立法禁止、立法保障,妄想一個大能政府就萬
事OK的程度。關於現實怎麼運作,就很職場道德式的「我管你的」、「你自己想辦法」。
然而政治,正好就是在談論這些「被排除的第三者」(借用米榭‧賽荷的用詞).......
所以陳同佳可能最終看出來了、是怕了,希望等到選舉結束後再來台。這並不能苛責,反倒是理性可以懂
的正常反應。台灣並沒有任何法界大老可以讓他感受台灣司法≠中國司法。
至於民進黨會不會像某黨一樣,隨時拿「金枝」來祭旗賺取選票.....我不知道。
總之,有人解讀香港人在台灣怎樣也比待在中國好「至少不會莫名其妙的被消失」:這
點我不同意。在台灣照樣有人可以莫名其妙被消失。
別忘了林克穎案,蘇格蘭法院持的理由是什麼:
台灣監獄環境不佳。不符合歐洲人權公約。
相較於歐洲凡事以人權為念(至少不愛公開譏笑人權),不以必也死刑乎為念;新加坡、
台灣、中國有差別嗎?必也死刑乎。
林克穎案正是如此,英國人不信任台灣的獄政。近來,聽到了好多台灣司法比香港好、台
灣監獄....我有聽錯嗎?
最恐怖的可能是香港政府的心態:「在港不能判死刑,去台灣就能判他死刑」根據中產階
級對於方便的偏好,下一句就是:「送台判死刑還是太麻煩,所以應該送中,比較方便」
這就回到了五個月前。香港民眾還是會第一時間就反彈,台灣民眾還是會第一時間就顢頇

是故,要達成吾人的道德目標,不可能藉由功能系統!!達成這條結論,想必很多人
來說很困難。
但予以為,要「伸張正義」(即倫理範疇)唯有從無政府主義式的社會運動去實現!這就是目
前香港人(全世界也處處可見)有的,唯獨吾島國做不到、無法成就。
[可能有些人要舉日本的例子,說日本也做不到暴動。然而日本有很多公共原理(共同體)
,台灣有嗎??]
所以我覺得台灣是世上唯一走不出二十世紀(Hobsbaum所稱「國家的世紀」)的國家。
我不是說「最後走出」二十世紀的國家,因為這畢竟預設了「究竟台灣會走出」。這條預
設並沒有存在的跡象。從台灣人還再迷信許多經濟奇蹟時代的公式,便可確信身為台灣人
必當受苦,卻明知台灣人明明可以選擇不必吃苦。
所以這就是非宿命論,卻只能得出類似宿命論、犬儒主義的結論。
魯曼一向不承認道德可以是「系統」。我只讀過《愛情》、《法》以及《藝術》,又恰
好沒有翻譯《政治》與《經濟》,我不方便說什麼....
他明言,法律秩序是可以完全隱沒的,但政治與經濟大該怎樣也不會滅其顯現的吧.....
社會,或說全社會,從階層社會結束以後一向都是這樣恐龍運作下去的。除了極權主義國
家,它完全取消系統的分化,回歸嚴格上下的垂直秩序...這可說是顢頇華人的夢想。台
灣目前明明就不是,但太多人妄想台灣目前就是「理想的」上下階層社會,並想盡辦法來
自我實現預言。
但是已經開展分化的了的全社會,還能再回到那...「帝國想像的」社會嗎?
港人會很熱衷研討(該說是熱炒)陳同佳問題嗎? 至少我不太想去蒐集各方意見,對我來
說還是Demostration、March、Parade、Protest、riot比較重要。把重點拉回「紙上作業
」是種陰謀,目的即是要轉移焦點、抹殺民間力量
不是嗎?
如前所言,那些表面上會說「法院要怎麼判我才沒管它呢」的人,其實都心存定見,打算
Result不如他意就罵恐龍法官。好像講「隨便啊」再來對你的選擇挑三揀四,你覺得這種
人如何?
當然,這也是言論自由;然而也應該要承認有打臉無理取鬧的言論自由:另一側的言論自
由。「殺人者最好都槍斃」,民眾已經自己當法官了。往後再也不要國家考試了,因為三
歲小孩都知道。
原來你們的法學教授都教你「下判決」的意思就是SOP,裁量權是不存在的.....[支持死
刑者往往這樣]
再教育營很可能應用的鴻海集團的技術、know-how。
富士康的「獅子山精神」追根究柢是自殺原理。犯罪者自裁,對法律(?)來說是最方便、
最無負擔的、最實用性的。這樣就解決了,「罪犯他自己有這個"權利"」。我不清楚法界對
於這種足以動搖法律的存在理由(Raisin d'Etre)有怎樣的見解。
總之問題下一步就轉變為:陳同佳應該在何地自裁「最好」。如此則完全不存在法律系統
,單純只是政治考量了。
中國政府多麼希望中國人民都換上台灣人的腦啊:指的是劉仲敬一針見血的「儒性國家家
庭以上無社會」,但偏偏全世界只剩下台日還普遍接受家庭以上無社會、職場以外無存在
物。
現在的中國根本不會再批判滿清宮廷劇怎樣「毒害」了,因為統治最需要的是人民只專注
在家庭、個人事業的範圍
作者: lbowlbow (沉睡的小貓)   2019-10-29 09:51:00
美國可以制裁國外企業的不是法院,是稅務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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