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FB] 黃國昌 荒謬的《宗教基本法》草案

作者: saveme (hihi)   2018-10-23 20:06:10
去看清楚第 27 條寫什麼?
本法施行前,各宗教之固有建築物坐落
於公有非公用土地,且從事宗教活動已逾五
年者,得申請公有非公用土地之讓售、借用
、租用、設定物權或委託經營,以取得該公
有非公用土地用地之權利,不受土地法第二
十五條及公產管理法規之限制。但取得之權
利,非經土地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讓與、處
分、設定負擔或輾轉委託經營。
以前違法竊佔土地不用還,
花個錢就可以合法化。
多好啊!
以後要鼓勵大家自創宗教然後靠關係佔有政府土地,
很久很久以後就有法律保障你合法了。
座落在台中公園的思恩堂就是一例。
※ 引述《Tomwalker (黃小羊)》之銘言
: ※ 引述《jetalpha (月迷風影)》之銘言:
: : 心得:
: : 立法院週三排審的《宗教基本法》草案,在黃國昌委員的發文裡只能看到
: : 是一部內容荒謬的法案,但是究竟有多荒謬呢?
: : 臉書網友 劉盈君 2018/10/19 20:09 的臉書發文中截圖說明了幾個這法案
: : 凌駕現有法規的問題:
: : 第10條 法院就有關宗教法人或其他宗教團體之信仰、教制、傳統等教務事項

: : 不得調解與干涉;亦不得干涉其組織及人事任免。(之前信教打死人的,法院該不

: : 處理?)
: : 第14條 就業歧視之例外(凌駕就業服務法第15條第一項規定)
: : 第27條 節錄「……本法施行後,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應根據宗教建築的需要
與特
: 性,
: : 在考量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另訂審查程序及績效管理規範,不受建築法及消防法全部

: : 一部的限制」(交由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另訂規範,凌駕現行法律)
: : 這樣的法案將在週三排審。提供給關心宗教基本法草案發展的版友參考。
: : 補充閱讀:
: : [FB] 劉盈君-群魔亂舞的宗教法草案
: : https://www.facebook.com/griselda.liu/posts/2165819853437356
: :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RpMtOXc ]
: : 作者: hiokchi (連筱葳) 看板: Gossiping
: : 標題: [FB] 黃國昌 荒謬的《宗教基本法》草案
: : 時間: Mon Oct 22 14:27:33 2018
: : FB卦點說明:(繁體中文 20 個字)
: : 《宗教基本法》草案讓宗教超越法令、above the law
: : 提出一部內容如此荒謬的法案,令人難以置信
: : https://i.imgur.com/okvHAAZ.jpg
: : https://goo.gl/25dGxW
: : 最近,很多朋友發訊關心,立法院星期三排審的《宗教基本法》草案。
: : 我相信,大家都尊重、也都支持「宗教自由」。
: : 然而,提出一部內容如此荒謬的法案,則是令人難以置信。
: : 提案讓宗教超越法令、above the law,只會適得其反。
: : 誠懇建議提案委員主動撤案,別浪費委員會寶貴時間。
: : 星期三的內政委員會,不如拿來審查「地政三法」,貫徹實價登錄、促進居住正義
,才是
: : 真正讓人民有感、讓下一代有未來的改革。
: 我們先來看看草案原文,在這裡 https://goo.gl/yc3zfd
: 來源:立法院議案系統-法案查詢-輸入「宗教基本法」可以查到
: 其中的
: 第三條 (名詞定義)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 一、宗教團體:指非以營利為目的,從事宣揚教義、舉行儀式及教化宗教徒為主要宗
: 旨,具備教團或禮拜設施之宮廟、寺院、道觀、教堂、教會、修道院及其他類似之團
: 體。
: 二、宗教法人:指依法取得法人資格之宗教團體。
: 三、宗教活動:指宗教團體或不特定人為實現前條宗教價值與目的所為之下列行為:
: (一)教義之研習與傳佈。
: (二)宗教儀式之進行。
: (三)宗教徒之招募。
: (四)護生之籌辦。
: (五)在軍隊、公立醫院、監獄或其他公共 設施場域,施以祈禱、撫慰及對於亡靈奠

: 等相關儀式。
: (六)有關宗教經費或宗教善款之募集。
: (七)其他與宗教發展有關之行為。
: 四、法物:指與宗教、歷史、美術、雕塑等有關係之圖像、禮器、樂器、法器、經典

: 雕刻、繪畫及其他由宗教法人或宗教團體保存之一切文物。
: 五、宗教固有不動產:指宗教法人或其他宗教團體所有之下列不動產:
: (一)現專供傳教佈道、舉行宗教禮拜、修持、祭祀等儀式之建築物、附屬建物及其基
: 地。
: (二)處理宗教行政事務、組織成員及宗教徒住居之建築物、附屬建物及其基地。
: (三)墓地、火化場及骨灰(骸)存放設施。
: 前項第一款所稱教團,指具有教義、教儀及教職體系之人的集合體。
: 第十條 (聖俗分離原則) 處理宗教事務之主管機關,應基於保障人民宗教信仰自由

: 尊重宗教法人或其他宗教團體之傳統、特殊性及自主性;並不得介入宗教教務。法院
: 就有關宗教法人或其他宗教團體之信仰、教制、傳統等教務事項,不得調解與干涉;
: 亦不得干涉其組織及人事任免。
: (法條說明:聖俗分離原則(The principle of separation of religion and
: secularism)為憲法上處理宗教事務之基本精神,爰參考日本宗教法人法第八十五條
: 立法例,明定宗教主管機關及法院應辨明專屬宗教教務與宗教一般性行政事務之分際

: 不得介入或干涉宗教教務。)
: 第十一條 (宗教自由之限制) 人民之內在宗教信仰自由,應受絕對保障。人民之外
: 在宗教行為及宗教結社自由,非出於維護宗教自由或重大公益之必要,不得以法律限
: 制之。
: 前項限制應有助於立法目的之達成,及應選擇對宗教或宗教團體權益損害最少者,且
: 不得與所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並不得授權行政命令定之。
: 第十三條 (宗教自主權) 宗教活動為各宗教自主事項,悉依其教制或傳統定之。前
: 項宗教活動,除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外,毋需事前經主管機關許可,各級政府機
: 關亦不得禁止或限制之。各宗教法人或其他宗教團體就其內部組織結構、人事及財政
: 管理享有自主權。民法及其他法律有關公益社團及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監督、管理規
作者: yoyun10121 (yoyo)   2018-10-23 21:30:00
整個亂解釋.. 開頭就告訴你本法施行前了, 以後才去佔土地有什麼用?? 還不說這只是得申請, 同不同意還是主管機關決定, 唬的好像你想買政府就一定要賣一樣而且如果根本是占據已久的老宗教建築, 與其讓他們免費賴著趕不走, 能靠這條租賣讓政府能到對價收入根本超賺要罵的話, 宗教建築可以不受建築法規規範那條才是問題
作者: lbowlbow (沉睡的小貓)   2018-10-25 16:05:00
笑話,你真的要趕怎麼可能趕不走?怕得罪人不想趕就就地合法化?這邏輯也太牽強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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