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自由共和國》雲程/〈舊金山和約〉的條

作者: TheRock (就是這樣)   2017-11-28 11:21:38
※ 引述《geordie (Geordie)》之銘言:
: 疑問是:日本放棄台澎後,就從此徹底撒手不管了嗎?答案,是否定的。
: 日本雖於和約中明言放棄台澎,但國際法領土移轉必須以條約形式明記。
: 顯然,日本在和約中的單純放棄,並未完備領土移轉的形式與程序條件;
: 因而,未來台澎地位一有決定,
: 日本必須依據在和約所承諾的意向,
: 再度出面與「合法收受方」完成領土後續移轉的條約。
: 以白話文說,日本必須出面「蓋章」來完成程序。這是和約的義務。
: 要進一步深究的幾點:
: 一、除非出現「情事變更」事由,日本既表達放棄台澎的意向,
: 就不能再食言,這是禁反言( Estoppel);
: 二、由於需要日本蓋章的程序,因此日本對於台澎必須擁有「剩餘主權」,
: 否則就不具蓋章身分;
雲程對剩餘主權的認知是完全錯誤的。
日本對台澎已經沒有所謂剩餘主權。
在國際法的概念裡,
title 本身就已經是指擁有領土主權的根據 (title to territorial sovereignty),
一但放棄領土主權的根據就不可能再主張自己還擁有領土主權。
而在權利拋棄、放棄的模式中,放棄 right、title 及 claim 是最徹底的拋棄模式。
舊金山和約第二條中關於台澎部分的規定,
不但讓日本國喪失了主張領土主權的基礎(也就是權利名義 title),
更讓日本國喪失對台澎原本具有的一切權利(right),
以及所有從對台澎具有的權利及權利名義所衍生出來的請求權(claim)。
因此,
日本對台澎已經沒有任何權利存在(包括雲程誤以為存在的剩餘主權),
對於台澎主權未來歸屬的變動或確定,
日本也沒有出來蓋章確認的資格或必要。
另外關於所謂剩餘主權 (residual sovereignty) 概念的適用對象,
杜勒斯在舊金山和會中說明和約條款各條的涵義時,
就已經很清楚地指出和約第二條是依據波茨坦宣言限制日本的領土範圍,
所以列在該條的部分就是日本已經準備或被要求放棄主權的部分。
而在第二條沒有明訂日本放棄的部份的最終處置,
則是因為盟國成員對這些被放棄的領土的最終處置無法達成共識。
至於「剩餘主權」這個詞及概念是出現在和約第三條的說明裡。
換句話說,剩餘主權這個概念就算是存在,也僅適用於日本同意交付託管的地區,
跟台澎是一點關係也沒有。
http://worldjpn.grips.ac.jp/documents/texts/JPUS/19510905.S1E.html
(請使用 residual sovereignty 搜尋頁面內容)
「聞道有先後,術業有專攻。」
雲程不是唸法律的,
他也欠缺國際法的基礎知識及法理的基本訓練,
他在國際法法理方面許多的解讀都是用猜的或隨便拼湊出來的。
他的解讀比較有參考價值的是國際政治方面的論述,
至於涉及國際法法理的部分,他的解讀僅可作為參考,不可盡信。
此外,
他在國際法方面的論述主要是建構在何瑞元的美佔論之上,
何瑞元也是半路出家,對國際法規範採取「我流」解釋法,
在這種情況下提出的法理論述可以說從基礎就有疑慮。
作者: xxhellosexy (你好性感)   2017-11-28 13:57:00
作者: peter77107 (彼得)   2017-11-29 15:15:00
推,跟我看美國智庫討論提到一樣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