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李明哲案起訴書全文逐字稿

作者: ihcaoe (Ihc)   2017-11-04 08:51:17
※ 引述《A6 (短ID真好)》之銘言:
: ※ 引述《ihcaoe (Ihc)》之銘言:
: : 不錯的文章,推薦大家從頭看到尾,黃色字為引用
: : http://www.taedp.org.tw/story/2732
: : 兩公約於國內落實的效力
: : 「台灣又不是聯合國的會員國?」「簽了兩公約,到底有什麼用?」「政府違反公約,
: : 又不會怎樣?」「國際人權潮流與我何干?」上述幾個問題,常見於,當人權團體利用
: : 國際公約倡議時,所引發的後續疑問。這些問題背後,其實隱含了兩個個更根本的問題,
: : 亦即不被聯合國所承認的如台灣這樣的國家政府,在自願簽署(sign)和批准(ratify)
: : 兩公約後,到底有沒有效力?以及退萬步言,就算我國立法院透過國內立法的方式,通過
: : 一部所謂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 : (以下簡稱兩公約施行法),立法明訂落落長的兩公約所有條文,都「具有國內法律之
: : 效力」(施行法第二條),如此就確保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所有規定,在台灣就
: : 不會有權利被侵害的疑慮嗎?
: 我來翻譯一下
: 如果有人違反公約 我們可以幹嘛
: 我可以鄙視他或著不鄙視他 然後 沒了...
: 公約有沒有要求他一定要被鄙視 沒有
: 而且 你鄙視他 有沒有保障他不爽不可以打你 沒有
: 他可不可以鄙視你 可以
如果中國如你所說會有這些反應,
代表他就是一個侵犯言論自由的國家
譴責、施壓是最最基本的手段
表示不認同
如果連這種基本的手段都做不到
對方只會軟土深掘
所以在李明哲這個事件希望大家意識到兩件事
1. 在李明哲事件中,我們的言論自由被侵犯了,因為中國擴張管轄權
2. 言論自由被侵犯了,要站出來發聲
: : 第1個部份
: : 文章寫得滿完整的,我引用一段,詳細請大家看完文章,是有幫助的
: : 基本上,聯合國人權機制非常鼓勵各國在國內的落實,而且這也是兩公約除了具有法律
: : 效力之外,更重要的締約國責任與義務,亦即必須透過「採取立法、司法、行政、教育
: : 以及其他方面的適當措施,以履行其法律義務。」(公政公約第31號一般性意見第7段)
: 我也幫你上個色
: 如果我們履約 大國會幫你拍拍手
: 如果不履約會被怎樣 可能會被大國鄙視
: 如果大國不履約會怎樣 恩 他可以鄙視其他不履約的大國
: 也就是現在的美中互槓人權
: 而我在上一個主題 也講過
: 聯合國連自己憲法都是參考用的
: 而且說難聽點 聯合國任何決議最後是由五個國家決定
: 而公約的最終解是權 根本不在你怎麼解釋 而是在這五個國家手裡
我想你指的是聯合國安理會吧
五大國只是多否決權而已
這個業務沒有否決權的問題
: : 推 SIDK2815: 臺灣有訂兩公約施行法 10/20 22:41
: : 推 nadekowang: 公約並沒有高於各國法源依據,這句話要打一個問號 10/21 13:20
: : → nadekowang: 台灣有兩公約施行法,至少效力等同於法律 10/21 13:21
: 不是問號阿
: 公約是可以做為法律依據
: 但要國家司法機關批准(ratify)後做為法律依據
: 而不是直接等於法律
: 若高於本國法律 並不需要本國批准
: 亦可說 簽約國國無批准權力 即要無條件執行
退一步說,
如果今天中國沒簽兩公約,難道我們就不要求他尊重人權嗎?
他侵害人權我們還是要譴責
人權是普世價值
但是現實面的權利會隨時間變動
不爭取就會被侵蝕
不管是什麼事件,
只要人權被侵害
一定要出來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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