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文章為幫曾律師代轉PO,
大家可以討論看看.
個人關點是美國跟中華民國在台灣的關係很微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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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會依憲法第1條To declare war宣戰條款對日宣戰,美國總統為三軍統帥派出麥克
阿瑟將軍打了勝戰,佔領了日本台灣,這戰利品的最終的處分權是美國國會,因此,國會
制定了台灣關係法(TRA)做為處分台灣的依據,
美國國會對戰利品除了有處分權之處,亦有保衛權,因此TRA第3條(3)明定美國總統及國
會將依美國憲法程序防衛台灣。
因此,台灣根本不需要每年發3000多億來養”國軍共軍都是中國軍的”的國軍!成立自衛
隊即可,而美軍也實際在防衛台灣,日本給保護費也是應該。
躲躲藏藏以支付高價的軍費買二手的軍品的方式來給保護費,不如光明正大的交保護費,
是否比較實在一點!?
以上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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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新聞中黃居正的看法,也供參考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485820
國際法觀點 學者:台灣被中華民國政府佔領70年
〔記者林良昇/台北報導〕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黃居正今在「聯合國成立70週
年」座談會中指出,依照國際法觀點,台灣現在不是個國家,而是「實體」,被中華民國
政府佔領了70年,理解台灣現在的法律狀況不是悲觀,是這樣才能知道要做什麼事。
黃居正認為,二次大戰結束,日本在1945年的《降伏文書》是戰爭時期交戰國承認戰敗的
宣示,《開羅宣言》也是片面地宣示,都非條約,至少要到1952年中華民國和日本簽訂的
《日華合約》後,雙方的戰爭狀態表面上才結束。
黃居正指出,即使是《日華合約》,也無法作為台灣法律地位的關鍵文件,當時締約的中
華民國已經不是完整的國際法主體;1952年戰勝國和戰敗國締結終戰的《舊金山和約》,
世界各國並沒有允許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因為雙方仍屬於交戰狀態,無法確
定哪一政府合法代表中國。
黃居正指出,台灣的法律地位在1951年與1952年後是未定的,台灣事實上是中華民國政府
代表戰勝國,從1945年至今,整整佔領70年,而依據《戰爭法》,「佔領」並不能取得所
佔領土的主權,只能透過和平條約移轉領土才能合法取得。
黃居正也認為,台灣雖然目前滿足了領土、人民、有效統治的政府3個要件,但在「與其
他國家交往的能力」要件,台灣並無法具備,現在常有人說,台灣已經是一個主權獨立的
國家,依國際法的觀點,這個說法需要被批判,台灣事實上是「實體」,絕對不會是國家
。
黃居正表示,理解台灣現在的法律狀況,並不是悲觀,而是知道要做什麼事,目前全世界
超過170個國家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代表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權,相對來說,一個從來
不願意主張自己獨立於中國之外的中華民國政府,是絕對不利的,一定要清楚認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