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Tomwalker (黃å°ç¾Š)
2016-08-15 15:21:25※ [本文轉錄自 C_Chat 看板 #1NhKt1B7 ]
作者: nihilistrue (nihi) 看板: C_Chat
標題: Re: [閒聊] 台灣政府即將修改著作權法
時間: Fri Aug 12 12:17:01 2016
※ 引述《godivan (加藤家的惠是我的!)》之銘言:
: 八卦版有人貼中央社新聞
: 要將數位及網路侵權納入著作權法的公訴範圍(台灣的著作權法有幾條是公訴罪)
: 展現加入 TPP的決心
: 太酷了,還沒有開始談判率先修法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598435&ctNode=7127&mp=1
行政院會通過「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暨第98條修正草案
引自噗浪:政院的草案版本其實已經自帶二創排除條款。「(二)為減輕非重大侵害行為遭
受國家公權力追訴的疑慮,同時維護權利人市場利益,限制適用非告訴乃論罪的利用形態
是全部著作的原樣利用(例如未經授權將音樂、小說或電影等全部內容上傳網路),且侵
害對象為著作財產權人有償提供之著作,並導致權利人受有新台幣100萬元以上之損害為
其門檻」。新聞內卻完全沒有提及。
太酷了,還沒看清法條內容、也沒搞懂要談判前要先做哪些準備,反正先批再說對吧?
作者:
Satoman (沙陀曼)
2015-08-12 12:18:00你跟政黑遺民認真就輸了
作者:
blackone979 (ææ´¾ã¯ä¿ºã®å«)
2015-08-12 12:19:00有這條的話似乎訂得比日本還明確了
作者:
Hyakki (百万瓜夜行)
2015-08-12 12:19:00政黑大將你敢嘴
作者:
uu26793 (不太友善 刻意解讀)
2015-08-12 12:19:00中央社不ey
作者:
iceonly (只有冰)
2015-08-12 12:21:00有加排貧條款的話那還算安全,壁際大手應該也還沒能賺這麼多吧?
作者:
enfis (Jbr)
2015-08-12 12:22:00這個100萬以上的限制,這個是哪邊要舉證啊?
作者:
festa (諒)
2015-08-12 12:23:00全拷貝才屬非告訴乃論罪吧
也很難舉證吧 我不覺得賣盜版的人會那麼傻 讓人搜到證據
不對阿,你要上法院本來還是要自己找阿XD 難不成犯人雙
作者:
Sechslee (ï½·ï¾€â”â”(゚∀゚)â”â”!!)
2015-08-12 12:24:00全部著作的原樣利用才是重點啊 根本性排除二創
作者:
iceonly (只有冰)
2015-08-12 12:25:00全拷貝現在就有條款能罰了
作者: ATONG25 2015-08-12 12:25:00
先批再說 反正很爽
作者:
enfis (Jbr)
2015-08-12 12:25:00所以是告訴方要舉證囉?
作者:
dummy003 (堅決不發文)
2015-08-12 12:25:00這是公訴罪,那就是政府方要找到證據才能由檢察官立案
作者:
gunng (暗黑檢察官)
2015-08-12 12:25:00民事原告舉證其實蠻正常的
作者:
festa (諒)
2015-08-12 12:26:00百萬以下不屬非告訴乃論罪,不主動偵辦,但還是可以告吧
作者:
kira925 (1 2 3 4 疾風炭)
2015-08-12 12:27:00"原樣利用"是重點
檢察官找到證據自己立案 ㄏㄏ反正這條要通過了 沒啥好討論 XD
作者:
zseineo (Zany)
2015-08-12 12:28:00這個一百萬門檻要怎麼算啊
作者:
blackone979 (ææ´¾ã¯ä¿ºã®å«)
2015-08-12 12:29:00二創本來就屬於版權所有人想告就可以告的範疇啊 二創又不是無敵的
作者:
Runna (團子翔翔)
2015-08-12 12:36:00我論檢察官會裝死機率大XD
法條這種寫法已經對同人是超級安全了 跟現況是很接近的
只是把以往的散布跟製造盜版加上網路上而已,公訴罪這東西在法條跟實行上界線一直很模糊
作者:
kenyun (中肯阿皮)
2015-08-12 12:38:00人家從扁扁查電玩開始就黑到底了
作者:
Runna (團子翔翔)
2015-08-12 12:39:00散布拷貝數乘上原品價格,檢方應該還是會丟給警方與網警去處理
BT抓電影 歌 戲劇,這根本針對無知大學生在搞的阿
約都還沒簽就要先是前準備,我以為條約時談完再送立院
作者:
Sischill (Believe or not)
2015-08-12 13:11:00讀到大學還不知道BT抓東西是P2P+違法重製 那抓一抓也好台灣不需要那麼多連這種程度知識都沒有的大學生吧? 出來也只會變領22K的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5-08-12 13:14:00說實在話的,連這種常識都沒有的 給22K都嫌多
作者:
kenyun (中肯阿皮)
2015-08-12 13:16:00就因為散布是違法的 p2p才勢微 改用境外免空
作者:
kenyun (中肯阿皮)
2015-08-12 13:37:00路人免費當書僮陪公子讀完法條 公子會改罵其它地方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5-08-12 13:53:00因為在一般人眼裡 非告乃論=公訴(笑
作者:
Kenqr (function(){})()
2015-08-12 14:14:00問題是為何政府要花錢(=全民買單)幫財團抓盜版財團可以自己聯合成立民間組織 幫所有成員公司抓盜版
作者:
ryuter (旋光の輪舞)
2015-08-12 14:31:00敢批評現任政府只能說是搞不清楚狀況
把搞不清楚狀況就亂批而反被批、當成是因為批政府的關係,這才叫搞不清楚狀況吧XD
太多人就是不看清楚事實黑白,只會用意識型態去判斷。
作者:
aaaaooo (路過鄉民)
2015-08-12 15:06:00是要舉證沒賣超過100萬吧
作者:
ImCasual (七星破軍幹你娘)
2015-08-12 15:56:00不過規避的方法很多啊,追網路的大部分對品質也沒啥要求
作者:
DragonRai (TestPilot)
2015-08-12 21:53:00公訴罪就是濫權的開始以為法條寬鬆就沒事嗎?隨便也玩死你
作者:
pitapon (._.)
2015-08-14 21:59:00真的以為台灣檢調單位很閒啊,還有是非告訴乃論
作者: need03814 (不要輸在起跑點) 2016-08-15 15:39:00
加強執行是好事,但立為公訴罪實在奇怪
作者: alba51241 (力卜工一) 2016-08-15 15:41:00
不支持立為公訴罪......
作者:
Miule (Miule)
2016-08-15 16:12:00用非告訴乃論管到網路,本身就是濫訴和警察濫權的溫床看看美國警察是怎麼濫用未成年色情物品入人於罪的
作者:
MADAOTW (MADAO)
2016-08-15 17:43:00定了這個圖利特定代理商箝制網路自由結果TPP也是空
作者:
bugbook (光與闇的消逝之所)
2016-08-15 20:10:00光美牛進口最終一場空就看的出來了。
作者:
Yolosnow (生活很無聊)
2016-08-16 15:09:00借轉八卦
作者:
aimify ( 愛米飛)
2016-08-16 15:12:00這很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