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向勞動部討回休假> 公布第一週統記結果

作者: asapoolu (asapoolu)   2016-06-28 21:22:27
※ 引述《deann (古美門上身)》之銘言:
: 真的要推廣一例一休 應該要把雇主要求勞工休息日上班的工資
: 增加到對雇主完全沒想把常態性加班放進休息日的倍數
: 所以你起碼也要訂如果要勞工休息日上班至少也要給三倍工資
: 而不是只單純的休息日上一天兩倍工資(其中一半還是原本當天可拿的工資)
: 另外聽說目前朝向改成休息日上班2小時內1.33倍跟超過6小時1.66倍
: 也就是讓休息日上班 比照平日加班的加班費計算 這也無法阻止雇主想要勞工常態加班
: 因為目前雇主的想法的確就是想要用少請人的常態性加班來降低勞動成本
: 如果放任雇主可以用這個方式可以少請人 結果勞工反而會變成二桃殺三士的結果
: 因為雇主可以利用加班制度壓榨人力 結果雇主可以多砍人 勞工變成多加班者跟失業者
: 結果勞動市場薪資就上不去 應該是要透過休假制度迫使雇主必須多聘用勞工才是
: 放任雇主可以運用比多請人還低的成本來進行常態性加班 根本就是造成提高失業率的元兇
非常認同從制度上讓雇主沒辦法負擔常態性加班成本的作法
但我質疑提高加班費倍率能達成的效果有限
讓我們首先思考一個體質良好的公司是怎麼運作的
1、新進員工->領取公訂價的基本薪資
2、員工能力成長->產能提高->逐年加薪
2a.員工能力持續成長->升職->繼續逐年加薪
2b.員工能力無法提升->薪資成長停頓
3、員工離職->招募新員工
而濫用常態性加班的公司,就把加薪換成用加班費的名目發放
付出不變,但公司賺到了額外的工時。
你不加班,還有別人幫你加
原本該給你的加薪,就轉成加班費改給別人
逼得大家只好加班去搶本來就該屬於自己的那份薪水。
回來看提高加班費率的做法,固然最低工資替我們畫了一條底線,
但長期來看,還是會變成人人領底薪,常態性加班不變的結果。
或許可以考慮累進加班倍率的作法
年度加班40小時(5日)內,加倍發給。
年度加班40至80小時,3倍發給。
以此類推
年度加班時數不得超過160小時。
讓少加班的跟多加班的倍率有所差別,
才有辦法不讓大家瘋狂的衝加班時數。
作者: acidrain (一作品一本命推廣)   2016-06-28 22:14:00
單月累進制度也要加進去 免得短期爆肝更慘
作者: asapoolu (asapoolu)   2016-06-28 23:10:00
勞基法32條已經有規定每月加班上限46小時了再考慮了一下,高加班費等於變相鼓勵常態性加班累進加班費率還是有問題,應該單純規定年度加班上限就好老闆可能乾脆不給加班費,打包用獎金的方式規避,根本很容易就被躲掉了!就算用勞動檢查...重罰2萬元...還是算了吧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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