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通訊軟體「隱性加班」 在外工作者 工時問題多

作者: HermesKing (Hermes)   2014-11-06 11:42:43
通訊軟體「隱性加班」 在外工作者 工時問題多 (本文並未全文轉錄)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80655
2014/11/05 苦勞報導
陳逸婷 苦勞網記者 責任主編:王顥中
自從智慧型手機使用率大增,以及各種通訊軟體的普及化後,只要手機收得到訊號的地
方就有可能接受工作訊息,工作型態變更多元,同時也提高工作者在外工作、加班的機
率,1111人力銀行今天(11/5)公佈一項針對上班族加班的調查結果,顯示在1,211位
受調者當中,有超過一半的人有下班用手機處理工作事務的現象,平均每個月用手機加
班14小時,而若考慮這種「隱性加班」的工時,這些人的月平均加班時數要比去年度來
得更高。
1111人力銀行副總經理何啟聖說,去年(2013)調查的上班族月平均加班時數是28小時
,今年則減少為16小時,不過,在調查裡面約五成上班族下班後透過手機遠距處理公務
,這些人的月平均加班時數14小時,兩種加班工時相加後,總加班時數每月30小時,比
去年要高出2小時。
通訊軟體加班 不堪其擾
(勞工採訪部分刪除,以節省版面)
勞動部發布「指導原則」
根據媒體報導,勞動部近日針對「在外工作」工作者的工時認定發佈消息,勞動部長陳
雄文指出,近日將發佈指導原則,要求雇主清楚紀錄勞工工時,超過正常工時,則應給
予加班費。陳雄文說,《勞基法》本來就有相關規範,現在是要落實執行,從明年起將
加強勞動檢查,若未依法給予加班費,將依法開罰2到30萬,透過發布這項指導原則,
保障數百萬名在外工作者的權益。
指導原則中提到,若雇主於工作時間外,要求勞工工作,仍應屬工作時間,並受勞基法
相關規範,並依據《勞基法》第30條第5項,雇主應備有「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以逐
日記載勞工的出勤情形。
此外,根據《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8條指出,「勞工若因出差或其他原因,在事業場所
之外從事工作,導致工作時間不易計算者,以平常工作時間為其工作時間。但實際工作
時間經證明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只要在外工作的勞工能夠應雇主要求,提供工作
起訖時間、對話紀錄、文件交付紀錄等證明文件,雇主就應依法補登工時,提供工資。
勞工可主動要求登載工時
勞動部勞動條件處工資工時科科長李怡萱接受採訪表示,隨著通訊軟體的普及,新型態
的加班與工時狀況成為焦點,勞動部也打鐵陣熱,發文給縣市政府,提供指導原則。針
對個案小歐的例子,李怡萱說,房仲業者一般都在事業場所內打卡上下班,工時認定並
不困難,至於下班後使用通訊軟體加班的狀況,可以回到指導原則中,相關紀錄都可作
為勞工的加班佐證,需要由勞工主動提出,要求登載工時,若雇主拒絕,便可以對此開
罰。
李怡萱強調,企業濫用「責任制」,加以規避加班費是欺騙勞工的謊言,現在縣市政府
審核責任制的報備約定書時,標準從嚴,透過這些標準來達到限制的成效,此外,即便
適用責任制的職業類別,也仍然受到《勞基法》的加班費相關規範。對於長時間的在外
工作者,則需要透過勞資雙方在勞動契約上訂定「工時起迄時間」,由於工時屬於契約
的一部分,他認為還是應該保留勞資雙方自行約定的自由度,有了起迄時間後,才能夠
進一步認定加班工時。針對不提供出勤紀錄以規避員工加班事實的雇主,則配合逐次加
重罰緩的方式來向雇主施壓,以台北市為例,可處2萬到30萬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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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
在日本過勞死的現象(或稱為文化?)越來越多,甚至讓「karoshi(過勞死)」正式
成為一個編入辭典的名詞。
其實這種現象在台灣也非常嚴重,由台灣平均工時超過2000小時,超時工作排名全球第
四,僅低於新加坡、香港、韓國便可略知一二。
在新技術的發展下,下班後仍使用通訊軟體「待命」的現象日益增加,成為一種「隱性
工時」,在德國於八月時已準備要訂定《反壓力法》,禁止企業主管在下班後用電話或
電郵等通訊軟體聯絡員工。
因此,在上個月盧秀燕委員也提案要修訂《勞動基準法》(向德國致敬?),修法管制
「隱性工時」,雖然企業主多認為並不可行或沒有必要,但經過近月的磋商,勞動部仍
發布了「指導原則」以提醒企業主,並計畫於整合意見後提出行政院版本的修法。
話說,與此同時在隔壁的日本也出現了一份劃時代性的判決,在判決中指出「在幾個月
只有一天休假下,長時間工作和權力騷擾的心理負荷造成他精神失常。」讓公司賠償給
過勞自殺者(不是過勞死亡,正是過勞自殺無誤)的家屬約5,800萬日圓,不知道台灣
什麼時候也要致敬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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