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大法官釋字725號

作者: larusa (最愛小熊寶貝)   2014-10-25 17:11:06
http://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id=108811
解釋字號:釋字第 725 號 【法令經宣告違憲定期失效對原因案件之效力案】
解釋日期:民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爭 點:大法官解釋宣告法令違憲定期失效者,於期限內原因案件不得據以請求救
濟,違憲?
解 釋 文: 本院就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宣告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於一定期
限後失效者,聲請人就聲請釋憲之原因案件即得據以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
,檢察總長亦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法院不得以該法令於該期限內仍屬有
效為理由駁回。如本院解釋諭知原因案件具體之救濟方法者,依其諭知;
如未諭知,則俟新法令公布、發布生效後依新法令裁判。本院釋字第一七
七號及第一八五號解釋應予補充。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判字第六一五號
判例與本解釋意旨不符部分,應不再援用。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
二項得提起再審之訴之規定,並不排除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經本院
解釋為牴觸憲法而宣告定期失效之情形。
理 由 書: 本院釋字第一七七號解釋:「本院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聲請人
據以聲請之案件,亦有效力。」第一八五號解釋:「司法院解釋憲法,並
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為憲法第七十八條所明定,其所為之解釋,
自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
為之,違背解釋之判例,當然失其效力。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
令……,經本院依人民聲請解釋認為與憲法意旨不符,其受不利確定終局
裁判者,得以該解釋為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均在使有利於聲請
人之解釋,得作為聲請釋憲之原因案件(下稱原因案件)再審或非常上訴
之理由。惟該等解釋並未明示於本院宣告違憲之法令定期失效者,對聲請
人之原因案件是否亦有效力,自有補充解釋之必要。
本院宣告違憲之法令定期失效者,係基於對相關機關調整規範權限之
尊重,並考量解釋客體之性質、影響層面及修改法令所須時程等因素,避
免因違憲法令立即失效,造成法規真空狀態或法秩序驟然發生重大之衝擊
,並為促使主管機關審慎周延立法,以符合本院解釋意旨,然並不影響本
院宣告法令違憲之本質。本院釋字第一七七號及第一八五號解釋,就本院
宣告法令違憲且立即失效者,已使聲請人得以請求再審或檢察總長提起非
常上訴等法定程序,對其原因案件循求個案救濟,以保障聲請人之權益,
並肯定其對維護憲法之貢獻。為貫徹該等解釋之意旨,本院就人民聲請解
釋憲法,宣告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定期失效者,聲請人就原因案件
應得據以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例如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六十四條之一第一
項第一款所規定聲請少年法院重新審理),檢察總長亦得據以提起非常上
訴;法院不得以法令定期失效而於該期限內仍屬有效為理由駁回。為使原
因案件獲得實質救濟,如本院解釋諭知原因案件具體之救濟方法者,依其
諭知;如未諭知,則俟新法令公布、發布生效後依新法令裁判。本院釋字
第一七七號及第一八五號解釋應予補充。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判字第六
一五號判例:「司法院釋字第一八五號解釋……僅係重申司法院釋字第一
七七號解釋……之意旨,須解釋文未另定違憲法令失效日者,對於聲請人
據以聲請之案件方有溯及之效力。如經解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違
憲,且該法規於一定期限內尚屬有效者,自無從對於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
件發生溯及之效力。」與本解釋意旨不符部分,應不再援用。
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
律或命令,經司法院大法官依當事人之聲請解釋為牴觸憲法者,其聲請人
亦得提起再審之訴。」並不排除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經本院解釋為
牴觸憲法而宣告定期失效之情形,與本院釋字第一七七號、第一八五號及
本解釋所示,聲請人得依有利於其之解釋就原因案件請求依法救濟之旨意
,並無不符,亦不生牴觸憲法之問題。
部分聲請人聲請補充解釋本院釋字第一八八號解釋,查該解釋係就統
一解釋之效力問題所為,與本件所涉因解釋憲法而宣告法令定期失效之問
題無關。聲請人之一就行為時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
一項第一款聲請解釋部分,其聲請意旨尚難謂於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究有何
違反憲法之處。其另就行為時即八十六年五月十三日修正發布之公開發行
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第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後段聲
請解釋,然該等規定業經本院釋字第六三八號解釋為違憲,無再為解釋之
必要。另一聲請人指摘九十九年五月十二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三
十六條第一項前段(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制定公布及九十七年一月十六
日修正公布之同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之意旨相同)規定違憲部
分,經查其原因案件之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該項規定,自不得以之為聲
請解釋之客體。又另二聲請人分別聲請補充本院釋字第六五八號及第七○
九號解釋,然其並未具體指明該等解釋有何文字晦澀或論證不周而有補充
之必要,其聲請依法亦有未合。聲請人等上開部分之聲請,核與司法院大
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均應
不予受理,併此敘明
釋憲案的相關解釋可以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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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釋憲案的出爐對日後對抗不合時宜、侵害人民權利的法律是很重大的進展
釋709 都更條例對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的侵害
釋718 集會遊行法對偶發及緊急性的集會遊行等集會自由的侵害
大家可以集思廣益一下 到底還有那些不合時宜的法令 有違憲之虞
釋憲雖然慢 但至少也是一個選擇
否則光依靠朝野惡鬥下的國會要修法 我覺得速度也沒快到哪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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