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4-08-07 23:11:01關鍵評論網這週有兩篇關於通姦除罪化的文章
一篇是反對通姦除罪化:
我反對范雲的女性主義─「通姦除罪化」
http://www.thenewslens.com/post/60649/
一篇則是回應上篇的謬誤:
目標是寬容而非相互毀滅:回應《我反對范雲》一文
http://www.thenewslens.com/post/61894/
多元並非相對主義,而是民主政治寬容的實踐,可作為本板何謂「覺醒」的省思。
「多元」應該建立在對於不同價值的同情與理解,在不侵害他人的
也就是「消極自由」的架構下,彼此相互理解,亦即鄭君所忽略的多元價
值論重要的概念-「寬容」,這才是「多元」這個概念在民主政治中扮演
的角色。
關於「寬容」還可以看學術聲望高於桑德爾,但台灣沒人鳥他的Walzer。
相較柏林的多元價值論,Walzer是一種基於社群主義(他們說的)角度的觀點。
至少我是認為通姦除罪化或許可以嘗試從寬容的角度去建立有利論點。
作者:
blaz (開花大叔)
2014-08-07 23:29:00我個人是支持除罪化,不然至少撤告時必須兩方一起撤啊不然每次都是原諒全天下男人都會犯的錯只告女的也太神奇
同意blaz 明明是兩個人一起做的事卻只處罰一個太沒道理婚姻如果有保障一夫一妻制不被破壞的用意 就不該除罪?
作者:
ahiru (地獄野鴨)
2014-08-08 10:00:00我覺得問題在於通姦罪的設計根本上就跟維護家庭完整性有矛盾為了維護家庭完整性,所以給違反者刑罰讓家庭持續不完整一段時間?不覺得根本莫名其妙嗎?
作者:
RIFF ( 向問天 )
2014-08-08 13:13:00政府對於"婚姻"實在是管太多了,造成管理上的複雜化。國家的律法,越少管到婚姻越好,最好只管"個體"。此外,在不碰觸核心定義的前提下,或許可以用管理面的小技巧去迴避爭議 :目前的狀況是 :若有心智能力正常的人想離婚(且意思表達清晰)我們的法院還常常還不讓離了。法院真是管太多。可以這樣改 :提升政府離婚登記的效率,讓想離婚的人,單方面,十分鐘很容易就可以在任一公所辦理完成;從而減少通姦違法事件。這樣子避免陷民於罪、也彰顯個體自由人權、提升社會效能。如果怕糊塗百姓亂離又速複合,可以配套限制:"同二人復合登記需在12個月後"。這樣子規定的話,變心的人,只要花幾十分鐘,很快地辦好手續後,就可以合法與新伴侶上床了。&配套:單方面離婚者,政府會寄掛號信通知舊伴侶
作者:
ahiru (地獄野鴨)
2014-08-08 21:39:00最好的方式不是提高離婚的容易度,而是讓人不要輕易想結婚國家對於家庭組織穩定的要求是有憲法上義務的,因為基於未成年人教養保護的義務,一般契約都可以說分開就分開,為何離婚需要法院介入,因為要確保未成年人仍可以獲得教養,要不然為何要由法院酌定親權?不要用國內學者根本亂解釋的破綻主義去擅自以為國外離婚很容易,他們只是把難度放在其他地方而已歹勢,我是在跟樓上R大講『降低離婚難度根本沒門』,婚姻本來就不是單純的兩人不合就可以分開,如果扯到小孩就更麻煩國家勢必是一定要介入的,但這邊我同意你的觀點,違約該不該以國家公權力處罰本來就是跟道德敗不敗壞是兩件事
作者:
RIFF ( 向問天 )
2014-08-10 14:25:001.中學生,莫名其妙就非婚懷孕的人也一堆,還把嬰兒丟在公廁。當然我也希望小孩的權益能受保障,但,小孩受保障與大人的婚姻,目前的社會狀況:掛勾看待則不夠實際。先進民主國家,非婚生子女佔總數五六成很常見。都一堆非婚生了,又何必把離婚嚴綁小孩教養呢?離婚應該各方面配套都要更有效率。2.例如義務役,陣前危急時抗命,長官隨時可以槍斃你在以色列可能你可以找到近年的案例。多數國家的部隊,我想戰時都是這樣的。這也是約定:"甚麼約定都是可以的"包括槍斃,乃至斷手斷腳、閹割...約定幾乎沒有極限。但,越"高難度",當然就越少人願意立這樣的約定。通姦刑算難度稍高的,如果有人嫌棄通姦刑,那麼,除了把它"全面消除"外,還有一個處理方式是:"落實約定到每一個個體",也就是說:身分證上可以註記:一個人願意承諾通姦刑,或者不願意這樣承諾。真正的民主國家恐怕需要尋找"全是/全非"以外的管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