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來說呢
因為在美國大學部沒有頒發法律學士學位
但是在美國要有法律博士學位才能考律師
但美國法律博士有兩種 一種是位階等同PH.D(=台灣的博士)的S.J.D
一種是位階等同MA或MS(=台灣的碩士)的J.D
兩者就讀的資格不同
1.等同台灣的博士取得方法
BA(文學士)或BS(理學士)或LLB(法學士,美國沒有,台灣歐洲都有)等各式各樣學士 讀4年
↓
LL.M(正統法律碩士=台灣法律碩士) 讀1年
↓
S.J.D(美國,=等於台灣法學博士)或PH.D in Law(台灣歐洲) 至少讀3年
2.等同台灣的碩士取得方法(兩條路,連勝文選擇右邊)
BA(文學士)或BS(理學士)或LLB(法學士,美國沒有,台灣歐洲都有)等各式各樣學士 讀4年
↓ ↓
LL.M(正統法律碩士=台灣法律碩士) J.D(美國法律博士=台灣法律碩士)
讀1年 讀3年
不能考律師 可以考律師
較難畢業(通常是為讀S.J.D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