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因公司發生工安意外,
一名員工重摔腦部重傷,
本人職務為派車員且當日派該名員工出去的不是我而是雇主!
而後雇主以沒禮貌不適任無預警資遣我,資遣原因寫不適任,11/7預告我做到11/18 ,我沒同意,11/7一下班隨即將我踢出通訊群組。
當天給我的文件為一張離職證明
離職原因被勾選為
勞基法第11條第五款
請問大家這算是正式的資遣文書嗎?
此前我並沒有經過書面警告或調職的任何通知。這些行動合法嗎?
事情是發生在最近的工安意外之後
疑似要資遣一批知情員工,所有知情員工都遭約談。
且雇主在工安意外後指示我派遣知情員工出勤,疑似藉我派勤來避免知情員工至勞檢局到案說明之情事,這樣對我是否造成法律上的影響?
由於我目前被踢出通訊群組,不知雇主意圖,週一是否需正常進公司上班?
若我的工作位置或出勤卡被註銷且雇主避而不見,我該如何處理?
廣大網友有遇過類似的問題嗎?
資遣後會遇到什麼我沒想到的問題?
謝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