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Escaper (嘿嘿嘿)
2025-06-04 23:13:02事實經過:
小弟我在軍醫院上班,是國軍聘僱人員,不是軍人,所以是走勞基法
特休特休部分也是依照勞基法
不過最近有一位新來的同事(簡稱A)在其國軍醫院待過,一進來就詢問
義務役年資是否算在休假年資?
一開始承辦人員一開始說沒有,後來承辦員才打去詢問其他間醫院
其他間醫院都表示有這條規定。
所以我同事A瞬間享有7天的特休,及7天的特休獎金(國軍的類國民旅遊卡)
我另一位同事(簡稱B)比他早2個月進來,因為不知道有這條規定所以都沒有
規定如下:
休假年資之計算,以併同適用勞基法前工作年資核給休假;
另曾服義務役軍人年資或在軍校所受基礎教育時間,准予折算併計。
後來我們工會有在勞資會議上提案,說該規定已經於民國88年就已經有這條規定
承辦單位在新進報到時完全沒有提到這項規定,且在員工工作守則裡
也沒有寫到這點,
承辦單位回覆:休請假作業規定都有公告,有少數同仁知道這項規定
我們回:從有這條規定以來,至少有超百位報到,目前在職的幾乎都不知道這條
承辦人員雙手一攤表示我也是後來才接這項業務,之前也沒交辦等等
院方同意要補假,不過要怎麼補還須協商
我們勞方當然是希望從到職日開始重新計算並補齊天數
因為我比較資深,初算的話我可以補將近30天的特休
後來聽到新的承辦員說會引用民法第126條,補5年
然後特休獎金部分因牽扯到預算,所以可能沒辦法補
聽到後非常的不爽
後來我打去1955諮詢,1955也表示這條規定已經優於勞基法
所以要我們跟醫院協商或詢問地方勞工局
問題:
1.我的看法是如果一開始就有將年資算進去就不會有這種問題
不是我不休,是承辦單位沒核給我假,照成全院有服義務役的同仁權益受損
2.如果真的補5年,同理我也可以要求特休獎金也要補5年嗎?
先感謝各位幫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