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 特休假少核算

作者: Escaper (嘿嘿嘿)   2025-06-04 23:13:02
事實經過:
小弟我在軍醫院上班,是國軍聘僱人員,不是軍人,所以是走勞基法
特休特休部分也是依照勞基法
不過最近有一位新來的同事(簡稱A)在其國軍醫院待過,一進來就詢問
義務役年資是否算在休假年資?
一開始承辦人員一開始說沒有,後來承辦員才打去詢問其他間醫院
其他間醫院都表示有這條規定。
所以我同事A瞬間享有7天的特休,及7天的特休獎金(國軍的類國民旅遊卡)
我另一位同事(簡稱B)比他早2個月進來,因為不知道有這條規定所以都沒有
規定如下:
休假年資之計算,以併同適用勞基法前工作年資核給休假;
另曾服義務役軍人年資或在軍校所受基礎教育時間,准予折算併計。
後來我們工會有在勞資會議上提案,說該規定已經於民國88年就已經有這條規定
承辦單位在新進報到時完全沒有提到這項規定,且在員工工作守則裡
也沒有寫到這點,
承辦單位回覆:休請假作業規定都有公告,有少數同仁知道這項規定
我們回:從有這條規定以來,至少有超百位報到,目前在職的幾乎都不知道這條
承辦人員雙手一攤表示我也是後來才接這項業務,之前也沒交辦等等
院方同意要補假,不過要怎麼補還須協商
我們勞方當然是希望從到職日開始重新計算並補齊天數
因為我比較資深,初算的話我可以補將近30天的特休
後來聽到新的承辦員說會引用民法第126條,補5年
然後特休獎金部分因牽扯到預算,所以可能沒辦法補
聽到後非常的不爽
後來我打去1955諮詢,1955也表示這條規定已經優於勞基法
所以要我們跟醫院協商或詢問地方勞工局
問題:
1.我的看法是如果一開始就有將年資算進去就不會有這種問題
不是我不休,是承辦單位沒核給我假,照成全院有服義務役的同仁權益受損
2.如果真的補5年,同理我也可以要求特休獎金也要補5年嗎?
先感謝各位幫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作者: WindT (呼呼)   2025-06-05 05:55:00
優於就可給可不給。有些入職就談到30天特休或彈性假,那是公司願意給。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5-06-05 09:04:00
問題是這不是勞基法規定 是公司的恩給
作者: dong531 (貓王)   2025-06-05 10:01:00
勞基法只規定達到年資拿幾天特休,看起來目前符合勞基法規定無違法的問題年資是否認列的規定是軍醫院的規定嗎?是否需要主動申請才有?目前看起來像你們當初雖符合資格但沒申請,所以用民法126條補5年內的給你們我個人是覺得,自己也未申請,比較難將過失都推給醫院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25-06-05 12:47:00
如果主張是契約的一部分 公司有給付義務吧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5-06-05 14:15:00
問題這不太可能寫在契約裡面,頂多算是公司(醫院)自己沒做到自己訂的獎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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