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 破解公同共有

作者: Prokennex (終於通過了)   2024-04-28 04:09:52
是這樣的,房子五人公有,三人想賣,查
公同共有比較麻煩,需經所有五人同意,
才能賣。稍研究,可行方案就是向法院提
共有物分割之訴,或讓公同共有變成分別
共有,請問何種方式比較適合?都必須請
律師嗎?又,現有建商想買下蓋大樓,若
趁這時交給建商處理是否輕鬆許多?律師
費裁判費出庭程序等等,想賣的三人分隔
南北,其中一位還定居國外,有點麻煩。
作者: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24-04-28 10:25:00
你們三人向另外兩人買下所有權不然建商也不喜歡這種麻煩物件
作者: WindT (呼呼)   2024-04-28 12:31:00
三個人就可以出賣共有物了,只是記得履行一些程序,例如通知其他共有人優先承買
作者: Prokennex (終於通過了)   2024-04-28 12:59:00
記得是分別共有才是三分之二賣持分;建商說這情形交給他們就好,在想建商會不會先取得我們這三分,再以共有人身份,用更高的價格買下其它兩份。或走法律途徑,用過門檻持分優勢變價拍賣,再尋管道自行買下。
作者: WindT (呼呼)   2024-04-28 14:05:00
土地法34條之1,這個沒啥爭議,直接找買家+律師把程序做滿
作者: mark0204 (Mark)   2024-04-28 21:58:00
照你推文的論述,你應該不要賣才對啊等建商用"更高的價格"跟你買,那時候你再賣
作者: Prokennex (終於通過了)   2024-04-29 03:24:00
我懂意思了,大家都在等,所以很多想賣的最後卻賣不了唯有脫手才有實質意義,否則想賣與不賣其實某層面相同
作者: mark0204 (Mark)   2024-04-29 23:10:00
每個人要的"意義"不同,所以會有急賣,不急賣,不賣的差異都沒有對錯,而是如果在各種歧見中,找到一個共識決
作者: dorabmon923 (= =)   2024-05-12 11:27:00
重點是房子有人住嗎?住的那個不賣會不配合搬遷
作者: Prokennex (終於通過了)   2024-05-12 15:51:00
樓上大大,是的有堅持不賣佔著的一位,東西已囤滿。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