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雖涉及法律但非個人生活上所遇到之問題(可幫他人詢問)
縱然與法律相關亦非生活法律問題
補充說明更白話些
就是你遇到了問題(麻煩)需要法律意見上的幫助才是生活法律問題
而不是你看到一件事(產生好奇心)想了解相關法律
本板是幫人解決問題而不是滿足好奇與求知慾的
事實經過:我的母親之前回娘家被車撞急診科診斷寫擦挫傷。詢問轉醫院是否需要轉醫院單
被醫生說不需要。對方不賠故提告民事。對方全責。後來立即發現肌腱和關節等很痛立即去別家復健科。
上法院後提交診斷證明被法官認為A醫院急診科診斷只寫擦挫傷和B醫院復健科的診斷似乎不能完全肯定有因果關係。
未開庭簡易直接判決就否決復健科的醫療費用。看來是沒有調閱醫院的資料?
問題:我的母親被對方激怒決定上訴。請問她是否只需要在開庭時要法官主動去調閱我母親的病歷摘要
就行呢?法官肯定會查嗎?對了,突然想到我的母親後來有找復健科醫生詢問。醫生表示
他再補一張按照病歷寫的詳細一點的診斷證明就好了不必自己申請,法官有需要會自己調。是這樣嗎?
會不會法官和簡易判決時一樣不去詢問醫院就判呢?如果是的話,醫生第二張按照病歷寫的
詳細病名的診斷證明書就夠了嗎?還加上出庭時帶上醫療收據列計算式在空白紙手寫就行嗎?
先謝謝大家的回答了。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