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本人於今年四月被告知會獲得一筆簽約獎金
四月中的時候看到合約書的紙本(標題是寫"承諾書")
當時我在乙方處簽名 但公司還沒用印又拿回去
後來到了5/5我發現進帳的金額和合約書上所寫的4N有出入 只有3N而已
寫信給了拿合約給我簽的HR 她後來請財會打分機給我
財會說因為作業上的疏失 所以其實公司本來就只有要提供兩年3N+3N的簽約金給我
後來大約5/10左右用印完的承諾書回來了
上面4N的地方被原子筆劃掉改成3N 上面有財會人員蓋章
以下是承諾書內容(人名公司名日期金額為虛構 其它是原文)
承諾書
立承諾書人
XX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heibow 君(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工作獎金一事,甲乙雙方承諾內容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一、雙方承諾
甲方承諾給予乙方工作獎金,乙方則承諾持續為甲方工作二年。
二、工作期間與工作獎金
乙方承諾工作期間為二年,其計算年度與工作獎金數額如下所述:
(一) 第一年度:民國110年05月01日起至民國111年04月30日止。
工作獎金:新台幣4N元。 甲方給付日期:民國110年5月5
日
(二) 第二年度:民國111年05月01日起至民國112年04月30日止。
工作獎金:新台幣4N元
。
甲方給付日期:民國111年5月5日。
三、工作獎金之返還 (一) 在本承諾書第二條所約定之承諾工作期間二年屆滿前,乙方如
有離職或留職
停薪之情事(非自願離職除外),乙方同意將依同條約定之已受領之全數工作
獎金於離職或留職停薪前返還予甲方。
(二) 倘離職或留職停薪時甲方有尚未給付予乙方之薪資,乙方同意其得抵扣應返 還之工
作獎金。如仍不足,乙方仍應依本條內容進行返還;如有賸餘,甲方
應依正常發薪程序給付予乙方。
四、保密義務
(一)乙方對於本承諾書之內容,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洩漏予他人。 (二)前項保密義務,於本
承諾書期間屆滿或終止後仍永久存續。
五、保密義務與工作義務之違反
乙方如有下述情形時,乙方同意依甲方 (一)違反本承諾書第四條之保密義務。
要求返還一部或全部之工作獎金。
(二)重大違反工作義務之情事,如重大違反與甲方簽訂勞動契約、重大違反甲
方工作規則,或其他違反法令且情節重大者。
問題:公司片面塗改金額部分沒有乙方(我)簽名表示同意
如果我離職能否主張公司在5/5發放的3N並不符合原本雙方同意的合約 已構成違約
因此我在離職時不必返還3N的獎金??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