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半年未滿一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我開車,撞到行人,無傷。
對方行人,手腕粉碎性骨折,有開刀住院幾天出院後持續復健。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有報警有筆錄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我有
五、事實經過:
當日下大雨視線不好,我是路口紅燈等待的第一台汽車,等待綠燈時左轉
號誌一轉綠燈時我起步左切一點,等待斑馬線上行人過去了兩組,
就再度起步左轉,此時撞到了從騎樓下跑出來的對方(70歲)。
事發當下我完全沒看到對方。
車上無行車紀錄器,之後看警察提供的監視器發現對方從騎樓斜斜的出來欲加速過馬路
(事後對方一口咬定我闖紅燈,他是行人他是綠燈他最大,
後來經我解釋我也是綠燈,我有讓前面兩組行人先過,我是真的沒看到他才轉過去,
對方有釋懷。)
對方起步時未在斑馬線上,欲穿越馬路時的路線剛好落在我a柱我真的完全沒看到,
撞到的點剛好在斑馬線上,撞到我照後鏡時我才驚覺撞到人。
未申請車禍鑑定。
經過幾天雙方冷靜後,有傳訊息持續溝通,也表示願意見面慰問,
被對方因疫情婉拒,但雙方來往簡訊算平和,對方也表示事情已發生也只能往前走
也原諒我了,知道我是不小心的。
六、問題:
精神賠償金談不攏。 對方雖高齡但積極活躍於社交圈,
對方對於我的保險公司 沒去看他/砍他價格 相當不滿,
也請我去客訴我的保險公司沒積極幫我處理案件沒維護顧客權利。
(我也去客訴了,但保險公司畢竟也有自己的立場,
直說對方精神撫慰金從20開到30開到50開太高)
第一次市公所調解我認為根本無調解作用,
當日我才知道對方委任的保險有換過人,
因第一個保險只幫她開20-30他覺得根本不知道他這陣子的痛苦,被換掉換成這好友,
與調解前幾日提高到50,這好友才能理解他的痛苦,換成這些錢才能彌補她一點痛苦)
調解當日精神賠償金調成80,保險好友在我面前直說: 你不用負責嗎?
你一直躲在保險公司後面,叫保險公司付,你就不用付半點責任嗎?
我方保險公司說會私下跟我說明,當日調解不到5分鐘直接破局,說法庭見。
我因愧疚當天真的沒表示意見,當日調解結束在外對方還抱了一下我 ...
我知道對方是一個扮黑臉一個扮白臉,想逼我逼保險公司多出錢,
事後保險公司對我說就讓對方提告,我也知道保險公司立場就是想少付錢。
之後我詢問法扶律師/公司律師,說在上法庭前應該還會有一兩次調解機會,
說明願意賠償6~9萬,換對方的撤銷告訴,剩下醫療費用保險公司會處理。
收到地檢署傳票通知時,我表明願意賠償10萬換撤告,
如果我誤會他的意思,或10萬不足以彌補他的傷痛,告我我也全盤接受,
一切都是我的不小心造成她這麼大的痛苦。
對方回: 為什麼不是保險公司跟我談和解而是你跟我談和解呢?
地檢署開庭當天對方未出席,當然也沒有什麼第二次調解第三次調解的機會
當日檢察官(應該是) 問話也很兇很不客氣,沒有3分鐘就結束,
最後不斷重複: 所以你認為有沒有罪? 你認不認罪? 大聲一點!
當我想多表達對自己有利的話語,檢察官馬上說:你不要廢話那麼多
對我撞到人真的是我不對,
我已心驚膽顫過了這半年多過馬路轉彎時一看再看被後面按喇叭
我也不敢只確認一次就轉過去,
當日我也不想說難道對方沒半點錯嗎 所以我全部認罪,我接受任何賠償。
我想問現在我就等法院通知判刑嗎?
或是還有什麼補救機會嗎? 事到如今真的覺得前科也無所謂了,
我不是什麼政商名流,保險公司當然不缺我這奈米客戶,
但我真的不懂對方到底要什麼,或是對方知不知道賠償金額的判定
一下對我暖一下他的好友對我施壓,
還是我真的社會經驗不足 就直接留前科 易科罰金繳一繳 當學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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