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各位大大晚安,小弟在國中之後,父親因生意失敗沒有再工作,後續也染上了酗酒和
家暴的惡習,升高中後,父親的酗酒惡習變本加厲,我跟兩個姐姐在受到無數次的家暴
對待後,向法院提出保護令的申請,自此就離開家裡各自生活,也沒再跟父親連絡了。
一直到去年,收到醫院通知說父親因腳部血管開刀需要後續安置及照護,希望我們子女
出面,但由於過去父親對我們的家暴陰影仍在,我們並沒有出面,而是直接向法院提出
對父親減輕扶養義務的訴訟,法院也在今年8月初裁定我跟兩位姐姐得減輕扶養義務,每
月僅需負擔扶養義務費用1萬3千餘元。
父親在手術後被社會局安置到安養中心,我們本以為後續只要按判決負擔扶養義務1萬3千
餘元就好,沒想到我父親透過簡訊通知我們姐弟,不管我們錢要不要給社會局,都要按月
繳給他,否則他將依民事裁定提起強制執行我們名下的財產。
經與社會局及幾位電話的法扶律師諮詢後,才知道雖然理論上此筆裁定後的金額應該交給
社會局,但父親依民事裁定提起強制執行也完全符合規定,社會局不斷向我們強調,他們
是行使公法上的債權請求權要求安置費,父親是行使民事裁定扶養義務的債權請求權,
兩者並不衝突。
但是...這樣不就代表同樣的錢必須要支付兩次嗎??
社會局說錢如果不給它們,時間到了便會依據老人福利法辦理行政執行我們名下財產,父
親也表示若未收到錢也會採取強制執行,我跟兩位姐姐根本是兩邊被夾殺
問題:
1.目前的狀況,不知道錢到底要給哪邊才是正確的,致電法扶律師每個又都講的不一樣,
有夠苦惱,想請各位大大幫忙解惑。
P.S
有位律師提了一個建議,先行支付社會局的款項,後續父親強制執行時,再拿單據向強
制執行處申請停止執行。但是另一位律師認為,判決書上就是要給父親,給社會局根本沒
道理,究竟哪位律師說的才是對的呢?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