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wer1314 (lawer1314) 2021-06-17 20:25:00
你所述尚難認為有偽造文書情事!債權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要看以誰的名義來簽租約!若是以本人名義(某B),則是無權代理,依民法第170條,非經本人某B承認,否則該契約對某B不生效力!若是以某A名義出租,則是無權出租他人之物,該租賃契約雖非無效,惟承租人無權就該租賃物為使用收益,其因此所得之利益,自屬不當得利,而應返還於所有權人。然所有權人對為無權占有人,亦得本於第九五二條以下所有權人與占有人返還關係之規定,對該承租人請求返還租賃物之使用收益。
作者: lawer1314 (lawer1314) 2021-06-19 17:07:00
你直接說你的情形是什麼比較快,否則假設的會有太多可能!無權代理還可能會有表見代理的問題!而無權出租他人之物,本於債權契約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所以契約對某a及承租人間仍有效!但本於債權相對性,對所有人b則無拘束力!對a主張不當得利或是侵權行為較無疑義。但對承租人可否主張不當得利就有爭議!我上面所述是採肯定說的前提去討論,且還要考量承租人善惡意而異其法效!至於你最後提出的問題,若是a找c簽甲租約,b找d簽乙約,甲約對ac間有效,乙約對對bd間有效,但能否履行是另外一回事,無法履約而受有損害會發生債務不履行之損賠責任!例如一屋二租,若二租約都合法有效,因爲債權無優先性且債權是相對效,若其中一組承租人已先入住,另一組承租人是不得請求已入住者搬遷的,因爲已入住者的租約是有效而為有權占有,未入住的承租人只能向契約之他造請求債不履的損賠!又例如房東b已與d簽甲約,a非b之代理人也無其他合法占有本權而與c簽乙約,乙約於ac間仍有效,但對契約當事人以外之所有人b無拘束力,該乙契約也因無法履行而由a負債不履之損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