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前陣子南下掃墓
回程搭乘高鐵,沿途後排乘客的小孩很吵,全程都無法好好休息
最後氣不過就把她跟小孩玩的畫面拍下並於出站後立刻向高鐵服務台申訴
回家後越想越氣又再次上官網投訴請他們注意車廂秩序
結果前幾天鐵路警察通知我被申訴性騷擾,有約過幾天後前往說明
問題:
有印象之前看過判決在公共空間拍照並無侵犯個人隱私的問題
更何況我是為了蒐證才拍照,向高鐵投訴也都有留紀錄,應該不至於有問題
但莫名其妙被申訴性騷,稍微查詢過性騷擾防治法,會移送服務機構調查
請問:
1、我去說明時有必要回答我在哪個機構嗎?
2、後續移送服務機構導致本人名譽受損,有辦法提起誹謗或依民法195條提民事損害賠償嗎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作者:
jacvky (風華絕代的正義)
2021-04-18 21:21:00找記者讓她紅比較快
蒐證也要經過對方同意 不是你說了算 而且你當下應該找列車長 你自顧自的拍照本來就站不住腳
作者:
wieter (大車人生)
2021-04-18 21:54:00要看你的照片來決定
當下沒制止事後跟站務人員申訴 是希望得到什麼樣的處理呢 我覺得站務方會很無奈這只是我看到事件的感想 沒提供什麼實質的建議抱歉
作者:
taipoo (要成功要積極)
2021-04-19 07:55:00男女之間,除了情侶以外,不准任意接觸,違者男女皆可移送
作者: rugalex (rugalex) 2021-04-20 19:33:00
我覺得....如果你最開始 第一個動作就找站務人員反映那應該也不會有太多問題你沒有經過人家同意就拍照 對方當然可以覺得被騷擾再不然你也可以口頭小聲告知 對方不理會才找列車長
作者:
rufous (ä¸é¡˜å¹³å‡¡)
2021-04-25 10:43:00被騷擾和被性騷擾,是不一樣的吧?這會成嗎?很好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