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其他] 可立據要求放棄 時效抗辯權 嗎

作者: MartinLK (XD)   2020-07-18 13:37:13
推 CCWck: 第 147 條 (伸縮時效期間及拋棄時效利益之禁止)07/18 05:10
→ CCWck: 時效期間,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之,並不得預先拋棄時07/18 05:10
→ CCWck: 效之利益。 07/18 05:10
推 CCWck: 債務因時效完成後再為承認,應該也無中斷和重行起算
推 cape129: 承認債務同時主張時效抗辯,當然就沒中斷的效力。但承認 07/18 08:48
→ cape129: 債務且同時不主張時效抗辯,應有中斷效力 07/18 08:48
推 cape129: 147條是不得預先拋棄,已有時效利益而不主張抗辯權或拋07/18 09:04
→ cape129: 棄應是沒有禁止07/18 09:04
推 cape129: 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1560號裁判參照:債務人於時效完07/18 12:53
→ cape129: 成後所為之承認,本無中斷時效可言,然既明知時效完成之07/18 12:53
→ cape129: 事實而仍為承認行為,自屬拋棄時效利益之默示意思表示,07/18 12:53
→ cape129: 一經拋棄,即恢復時效完成前狀態,債務人不得再以時效業07/18 12:53
→ cape129: 經完成拒絕給付 07/18 12:53
若欠繳戶不願一次繳清管理費,我現在的做法步驟是
1.同意繳清一部分金額,餘額緩繳
2.同意之後每季結束後季繳,但不得遲繳
3.只要一次遲繳就要補回20年來的欠繳金額,代表他承認20年內欠繳的金額
4.開會後申請法院拍賣
我若立據內容如下,不知道有無該修改處
XX社區X號X樓 所有權人:
今經協調同意支付新台幣 元
,並緩繳應繳納之公共基金餘額,且每季末匯款支付公共基金,
如再度延遲繳納,同意一次繳清自2000/1/1起至2020/7/1
之應補繳餘額新台幣 元,如經管委會相當期限催告仍未繳清,
同意依法律相關規定辦理。
立據人
※ 引述《MartinLK (XD)》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社區某戶長期空屋,欠繳管理費20年,依照民法只能跟對方追討五年欠款,
: 管委會主委已經發存證信函要求繳納這五年應繳金額20萬
: (包含每戶去年專款專用的應負擔金額4萬多)
: 問題:
: 假若對方只願意協商支付五萬,管委會可以要求立據
: 給予緩繳(暫時不追討),但要求對方放棄時效抗辯權,
: 一旦日後再度欠繳,一併追討這20年來欠繳的64萬管理費(不包括利息)
: 要求立據放棄時效抗辯權,直接開區權會,管委會代表請求法院法拍不動產
: 請問可以這麼做嗎,立據有無該注意的內容?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19-07-18 05:10:00
第 147 條 (伸縮時效期間及拋棄時效利益之禁止)時效期間,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之,並不得預先拋棄時效之利益。
作者: cape129 (cape129)   2019-07-18 08:48:00
債務且同時不主張時效抗辯,應有中斷效力147條是不得預先拋棄,已有時效利益而不主張抗辯權或拋棄應是沒有禁止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1560號裁判參照:債務人於時效完成後所為之承認,本無中斷時效可言,然既明知時效完成之事實而仍為承認行為,自屬拋棄時效利益之默示意思表示,一經拋棄,即恢復時效完成前狀態,債務人不得再以時效業經完成拒絕給付
作者: MartinLK (XD)   2020-07-20 16:14:00
其實追討的額度,也才20萬,花律師費又少了五萬
作者: mechman (莫忘初衷)   2020-07-20 17:04:00
請律師審一下契約應該不用5萬吧建議加上違約逕行強執條款並請公證人公證。
作者: hsinyeh (hsinyeh)   2020-07-21 09:09:00
但是這也不是生活法律問題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