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約定書的效力

作者: cc50   2019-10-27 12:09:22
事實經過:
X生前寫下一約定書,
一、A放棄X的遺產特留份 (X為A和B之被繼承人)
二、B給A每個月一萬元持續20年,
該約定書有三人簽署蓋章,但完全沒提到任何違反約定之裁罰或約束。
問題:
1. 該約定算是具有任何法律效力的協議書嗎? 或只是一般意願書而已。
2. B於簽署蓋章後反悔,不給A錢,不在乎A是否去主張特留份。
A若自己放棄X的遺產特留份,能透過法律途徑向B追討錢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作者: Yyyyyy   2019-10-27 12:17:00
X應該是被繼承人吧(從語意來看)?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9-10-27 12:22:00
生前寫的一律無效,廢紙一張。
作者: sindyevil (暫離)   2019-10-27 12:27:00
被繼承人是死者,繼承人是還活著的人;另外,繼承要有死亡做前提,所以那些約定是無效的,你知道嗎?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9-10-27 12:46:00
這張廢紙就不要管他了。現在要處理的是:有無遺囑、遺囑有沒有效。大部分遺囑,都無效又是一張廢紙。請看張榮發遺囑,還有長榮集團法務長見證,一樣是廢紙
作者: cc50   2019-10-27 13:54:00
感謝各位解惑。所以該約定並非遺囑,不能對於還沒有的權利進行拋棄或約定,所以約定書無效囉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9-10-27 15:35:00
人死了,兩方重新在上面簽名壓日期,最好有見證就有效。但問這沒啥用,重點是遺囑,沒聽懂就算了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9-10-27 18:01:00
被繼承人X死後,如果A與B重行協議的話,就有效了。依46年台上字第1068號(舊)判例,這種生前協議如何分配被繼承人之財產的契約,都是違反民法第72條公序良俗而無效。 要深入分析的話,就是法律行為之一般生效要件裡的標的(法律行為之內容)須妥當(不違反民法第72條、第74條)。本件就是行律行為之標的不妥當,所以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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