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kissis (kissis)
2019-10-14 17:19:49事實經過:
關於刑法的追訴時效 有一疑問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告訴乃論罪刑:6個月
例如:A於108年1月1日發現B有犯罪的事實
問題:
若6個月為追訴時效,是否表示A於108年7月2日後無法提出告訴?
但是法院(或檢察官?)要如何知道A是於1月1日發現B有犯罪的事實?
這日期的舉證是該由A舉出還是B舉出呢?
因爬文找不到相關資訊 希望大家能幫忙釐清 謝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