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我們家有一塊空地
被政府劃分為道路用地
被四個人a,b,c,d 持分
前陣子發現被人從民國89年佔用至今
一開始是蓋鐵皮屋
去年竟然開始開店做生意
因為稅單金額增加而被其中一人a發現
但因為四個持分人感情不睦
彼此很少來往無法聯絡上
所以想請問如果想提告不當得利或是侵占的話
可以不經其他持分人的同意
單獨提告嗎?
又如果a向佔用人談租金
土地佔用人願意支付租金給a
日後其他三人bcd 是否有權利要求a平分租金呢?
還是bcd 應該要向佔用人提告?
假設a願意分攤租金給bcd
a可以要求bcd支付以前跟佔用人訴訟的處理成本嗎?
如果有不詳細之處歡迎大家提問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