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108.4.5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我方膝蓋 小腿瘀青,有去醫院開診斷證明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並作筆錄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我方腳踏車無保險,對方不清楚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清明連假去日月潭玩,租腳踏車騎,回來路上,在自行車道路口
友人下車沒站好跌倒,撞到停在旁邊的計程車
刮到這樣https://imgur.com/yezVGmN,右上的刮痕跟中間那裏
因為是我們A到他,願意賠償烤漆的費用($4000)
但是對方還要4天的營業損失及修車後回來坐計程車的費用
https://imgur.com/n9qbGBx 好像是去年的日期
https://imgur.com/10kIdT0
六、問題:
主要想請問
1.對方要求營業損失在法律上是合理的嗎,4天我覺得太多了
小刮痕應該不會造成無法營業且車錢也沒有道理,他表示晚上太晚沒公車所以坐計程車
2.如果無法達成和解,走調解的話,我看法條是寫以對造人的居住所為主
我們在北部,是指讓對方提出調解就會在北部嗎?
因為在做筆錄時警察是說如果調解要到魚池鄉公所申請,所以不確定調解地點
主要是因為刮痕真的不大,我們願意賠償車子部分但覺得對方有獅子大開口的情形
想請版上各位先進幫忙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