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 遺產管理人職務

作者: vincenthip (你今天有認真生活嗎?)   2019-01-16 17:41:15
事實經過
本人是老人福利機構之輔導員
本機構長者亡故時(尚有3萬元存款,無債務),查被繼承人無法定繼承人且未留遺囑,
依民法1178法第2項向地方法院聲請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區辦事處○○分處為被繼承
人之遺產管理人。
惟地方法院考量適切性、公平性、對遺產、遺債情況之了解,裁定本機構為遺產管理人,
公示催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於1年內向法院承認繼承(至大陸地區之繼承人於3年內向
法院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後,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
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本機構於收到裁定後將此裁定(含公示催告內文)登載於新聞紙上,
日前亦收到法院裁定聲請遺產管理人事件確定(第一審),
因亡故住民無繼承人,機構為長者代墊聲請規費1,000元、申請除戶戶籍謄本規費15元及
匯費30元,合計1045元,擬由其遺產償還。
問題
請問1:依民法第 1179 條第1項第2款、第 1181 條,本機構是否應該等到公示催告3年期
滿屆至後,始能提領其存簿內的遺產償還其債務1045元,或是在3年期間內,亦可以先動
支該遺產。
請問2:是否公示催告3年期滿屆至後,將賸餘所有遺產(含存簿、印鑑)扣除被繼承人之
債務後,再移轉給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繳國庫)?
第 1179 條
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左:
一、編製遺產清冊。
二、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
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
,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
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
四、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
五、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
前項第一款所定之遺產清冊,管理人應於就職後3個月內編製之;第四款所定債權之清償
,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
變賣遺產。
第 1181 條
遺產管理人非於第1179條第1項第3款所定期間屆滿後,不得對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或受
遺贈人,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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