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 試用期被要求自請離職(更新-1/11)

作者: tenco (吼 )   2019-01-09 10:47:29
事實經過:
女友 目前在某公立醫院當任糖尿病衛教師,到職日為107.8.6
於107.10.31 經單位內部考核,並簽名後確認。
於107.11.05 收到人事室發函通知延長試用期到108.2.5
在107.11.27 直屬長官口頭通知,因部門經費不足要女友12.31自請離職。
在108.01.02 直屬長官要求女友在被學姊填寫好資料的離職單上簽名
當下女友表達並無規劃要離職。如要離職須給非自願離職單,
但長官以其為試用期,而拒絕給予。
到目前為止都還沒有填寫自願離職單。從去年十二月開始都有錄音以自保用。
<<更新進度>>
108.01.09 (中午)
她的主任以及人事室組長在中午找我女友開會
當下主任說"堅持依本院,試用期不用開立非自願離職單"
而人事室組長則說"我女友可以去就業服務站申請失業補助"
以上回報...
108.01.09 (下午)
人事室跟女友的學姊拿另一張新的考核成績的考核表
(考核表上有女友無法接受的評語)
要我女友簽名,女友拒簽,然後拍照。
拍了之後,被她學姊們強烈要求刪掉,後來有刪給她們了。
108.01.10 (上班前) 女友去郵局寄存證信函給分院院長以及總院院長
(上班時)
人事室一直在魯我女友在公文上簽名
(公文內容:考核成績不及格,需中止勞動契約),
不然他們無法去勞工局做資遣通報。
女友跟他們說,所有要簽名的文件,不給帶回家就一律不簽。
以上進度回報。
問題:
1. 女友有去人事室確認當初簽訂的是不定期契約。但上面有標註,
僅可延長試用期一次,如果無法轉為正式,將解除勞工契約。
他的長官有說如果女友不簽離職單的話,他會直接把試用期的考核表打低。
這樣同樣會讓女友走人,而且還說試用期無法通過被解職,對於未來有很大影響。
所以說,如果長官真的把考核成績打很低的話,我女友就會被開除嗎?
ps: 內部考核表上有註明說:成績不及格將依勞基法第十一、第十六條暨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辦理終止勞動契約。
2. 別人擅自填寫我女友的離職單,這部分是否有妨害到我女友的自主權之類的呢?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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