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租賃] 提早退租問題

作者: jaj12377 (當天空正藍時)   2018-09-18 07:45:44
: 小弟有上網爬一下文,有聽說租屋新法是提早解約最多扣一個月
: 小弟知道自己白目理虧在先,房東夫婦對我的態度也很好,更是幫我留了兩個月
: 所以小弟也滿對不起人家的 所以被扣一個月也是合情合理
: 但是剛剛看了一下我簽的租約第九條(不知道是不是這條?)
: 好像是寫扣兩個月租金的樣子(等同押金?)
: https://imgur.com/a/ey171Bd
先說一下結論,理由可以看一下後面寫的。
應該是可以主張違約金上限是一個月。
保留那兩個月不是契約範圍內,你沒有支付租金的義務,
所以應該就是負擔這個月租金還有違約金一個月。
租賃專法(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沒有規範有關提前終止租約,
違約金上限是一個月的規定。
違約金最多一個月的規定是來自內政部公告的,
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至於適用的前提,貼一下台北地院判決的詮釋:
https://goo.gl/BivuDm
內政部「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
「壹、應記載事項」之「十二、提前終止租約」部分規定,
係先後將不得終止租約與得終止租約等二種情形分別規範,
而*[1;36m違約金上限之條文,顯以得終止租約為前提,始有適用。*[m
內政部對於這部分的說明也是如此:
https://goo.gl/e3fqr4
因此,如果要主張違約金上限是一個月,依據消保法第17條規定,
若房屋租賃契約條款違反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該契約條款無效。
前提必須是租賃契約是可以提前終止的。
那麼依據最高法院的見解,因為有一號判例至今仍然繼續援用,
(最高法院十八年上字二00一號判例雖稱「租賃定有存續期間,若一造反悔願
認賠損失,即無不許終止之理」)
通常會很輕易讓契約解釋起來,是屬於得終止租約的,
大概是最高法院對於承租人的恩惠吧。
https://goo.gl/Tn1Sqp
兩造間簽訂之租賃契約第七條約定:「契約期間內乙方(即上訴人)若擬遷離他處時
乙方不得向甲方(即被上訴人)請求租金償還、遷移費及其他任何名目之權利金,而
應無條件將該房屋照原狀還甲方,乙方不得異議。」,既容許為承租人之上訴人於契
約期間內遷離時無條件將房屋返還與出租人即被上訴人,自係含有同意上訴人於租賃
期間內得單方終止租約他遷之意。
https://goo.gl/kAG594
其第六條雖約定:「租期中無論任何一方不得隨意停租」,惟第九條並約定:「……
雙方對本合約所定義務,如未能依約履行,視為違約,違約之一方應負責賠償對方因
終止本合約所產生之一切損失。」並非絕對不許終止系爭合約。
所以依據最高法院判決脈絡,你簽訂的契約除了明定提前終止,應該要擔負的賠償費用,
並且也有說明提前終止,承租人所需負擔的義務,租賃契約是可以提前終止的。
因此可以依據消保法第17條規定,房屋租賃契約條款違反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
該契約條款無效,主張違約金上限是一個月,
: 請問根據契約自由的原則,這樣修改過的契約算數嗎 還是不算呢
定型化契約條款還是受到消保法規範,契約不是那麼自由呀。
※ 編輯: jaj12377 (114.47.17.219), 09/18/2018 08:2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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