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 存證信函副本收件人有效力嗎?

作者: scr950 (可以買)   2018-05-20 13:11:02
事實經過:
本人與前雇主的糾紛,因為離職後我不想再幫忙前雇主有關工作上的事務
經幾個月僅用LINE連繫後,除對方有簡易工作我可以用LINE簡單指導他以外
其餘較為困難的部分一律已讀不回,數個月後對方開始有報復行為
目前對方寄來存證信函,且內含不實指控
我要以存證信函回覆,所以有以下兩點需要各位專業的幫忙
對方共有A'B兩人,皆為關係人,寄送內容都一樣,但寄送地址不一樣
因為前雇主公司登記在甲地,但實際營運在乙地
而公司代表人並且是這次寄送存證信函的寄送人為A
另一人為他弟弟B,也同樣在公司工作,且有與我聯繫
聯繫內容有內含疑似恐嚇字眼
問題:
1.因此我在回覆存證信函時可以:
收件人 A
地址 甲地
副本收件人 B
地址 乙地
這樣填寫嗎? 副本收件人會不會無存證效力?
因為我收尋網路,有人提到副本收件人只是通知而已?
但沒有說效力是否同收件人,所以我會有此擔心
而寄送時內容都一樣:
正本A +副本本人+郵局副本 > 寄往甲地
副本收件人B +副本本人+郵局副本 > 寄往乙地
共6份這樣對嗎?
2.還是要改成寄送兩份存證信函,內容開頭稍有不同
第一份
收件人 A
地址 甲地
內容:
收件人: 某A 以下簡稱甲
此案關係人: 某B 以下簡稱乙
回覆內容123......
第二份
收件人 B
地址 乙地
收件人: 某B 以下簡稱乙
此案指控人: 某A 以下簡稱甲
回覆內容123......
(內容同第一份)
備註:
此函回覆主要簡單說內容不實外
另外這幾個月來聯絡本人的都是B,相關證據都是與B有關
但寄函來的卻是A
我怕對方故意用這種方式,讓我手上的證據無法發揮效力
因此我要通知A,有關B的所作所為A皆知情,以及我與B對話內容
A皆知情
到時對方如真走上法庭時,我希望以此函當證據
A不可以推託聯絡的人是B,所以他不清楚
遇到這種小弟也很無奈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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