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關於刑事聲請移轉管轄

作者: adairchang (鬼島居,大不易)   2018-05-11 09:23:15
事實經過:
大家日安
去年初因為在八卦版某新聞下的推文評論被告公然侮辱
原告在高雄,我在台北,約兩個月前已前往高雄警局做完筆錄
在5/8的時候收到傳票,通知5/14 14:30 要到高雄地檢署開庭
當日電話連絡書記官,詢問聲請移轉管轄的事宜
書記官表示通常都是第一次開庭要到,後續的開庭才能聲請移轉
如果當日無法到要寫請假狀給檢察官
最後我傳真了請假狀跟刑事聲請移轉管轄狀給書記官
今日再次去電書記官詢問
他說狀紙在開庭當日檢察官才會看到
是故聲請移轉的結果在5/14跟檢察官討論之前是不會知道的
不過因為有檢附請假狀,所以當日可以不出席
問題:
由於之前有查到womentalk板上板友分享被告妨害名譽的過程
其中提到除了做筆錄必須親自到場之外
開偵查是可以聲請移轉管轄到自己的居住地 可以不用舟車勞頓
不過這跟本次案件書記官的說法有所出入
因此想詢問板眾,5/14是否必須要出席開庭?
又不出席的話,聲請移轉管轄是否就等於放棄?
其實當初心裡很想問書記官,可是怕她覺得我拿網路隨便查到的訊息去質疑她很白目
所以不敢開口 囧
感謝各位幫忙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最後感謝書記官,因為本次經驗有查詢書記官的工作,了解到他們的辛苦
本來以為書記官會太忙而不願說明,不過書記官人很親和,很感謝她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8-05-11 10:39:00
你可以聲請,但是按照檢察署內規,不會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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