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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ore168 (臨時工)   2018-03-23 22:28:26
事實經過:
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買車,保證人擔保債務人的附加條款,
保證人附加條款:
1. 本件債權不得讓與或為任何形式之移轉、抵押或為其他標的之擔保。
2. 保證人之擔保金額,以尚未到期之款項為限,按期遞減。
3. 債權人需指定單一之清償專用匯款帳戶,書寫於契約上。
4. 分期款任壹期逾柒日未匯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即喪失分期還款之期限利益,債
權人得變賣車輛抵償債務。
5. 債務人或保證人得隨時提前清償,於未到期款項全部匯入上開專用帳戶後,即解除債
務及保證責任,債權人應於匯款參日內返還借據原本。
6. 債權人及債務人未經保證人之書面同意,不得片面變更契約內容。
7. 債權人違反契約或保證人附加條款時,視為保證人不需通知即解除保證責任,債權人
並應支付債務人新臺幣貳拾萬元之違約金。
8. 保證人保證責任於債權人交付車牌號碼AYR─1161號自用小貨車鑰匙予債務人後始生效
力。
問題: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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