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勞資] 遣散費與預告薪資問題

作者: wwfman (ouch)   2018-01-29 22:22:41
原文有提到中間勞保有轉去別的事業單位一事
可能比較細項所以我沒辦法判斷
轉回去原補習班之後是否年資可以讀取接關
這個部分可能要請你打電話問主管機關
(通常是你工作地區縣市的社會處勞工科)
如果不能的話那按照勞基法第十六條就只有預告10天
(資遣費的計算也就有可能是用未滿一年按比例計)
預告10天的意思舉例來說
假設事業單位要台端2/14號離職
1.那可以在2/4號說明你就做到2/14
2.或是2/4號跟你說可以不用來了,薪水一樣給到2/14
第1個情況可以在這10天內,每周請謀職假2天(謀職假是有薪假)
以上為預告的意思,決定權在事業單位
然後去年暑假離職的事件原則上已經簽了自願離職
要改用非自願原則不行
但是這次的情況可以,所以請把握,千萬不要簽自願離職
你可主張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二或第四款
要求事業單位向主管機關通報
這裡補充說明,有可能你的雇主不知道關於勞基法的資遣規則
因為我當初被公司連續數月延發薪水的時候他們也不懂
也是我自己去翻勞基法解釋給公司主管聽
公司才知道資遣要向主管機關通報
但是非自願離職的主導權還是在事業單位手上
如果你的雇主不願意發非自願離職和資遣費給你
可以透過你工作地方的主管機關出面協商
即使協商破裂,還是可以拿著協商證明去就業服務站申請失業給付
大概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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